[{"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24":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2-024",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24,"single","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益人須以書面申請並經保險公司同意且批註後始生效力。於保險期間，甲以書面申請變更受益人為其母校A 大學，但在保險公司未批註後即死亡。依目前保險法令及通說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保險契約之受益人已變更為 A 大學，故 A 大學有保險給付請求權","因保險公司未完成批註，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因 A 大學與甲之間並無保險利益，故此變更受益人不生效力，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仍為乙，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保險公司雖收受受益人變更申請書，但保險契約之受益人變更尚須保險人同意始生效力，故乙有保險給付請求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111 條變更受益人的性質，以及保險契約約定須經保險人批註始生效力之條款的效力。\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同法第 111 條第 2 項規定：「要保人行使前項處分權，非經通知，不得對抗保險人。」變更受益人係要保人單方之處分行為，其效力發生不繫於保險人之同意或批註，而通知所生者為對抗保險人之效力；甲既已以書面申請變更並送達保險公司，變更即已生效，A 大學取得保險給付請求權，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甲未聲明放棄處分權，其變更受益人之處分行為即生效力，通知後並得對抗保險人，受益人已變更為 A 大學。\n(B) 錯誤。依《保險法》第 111 條第 2 項，未經通知的效果是不得對抗保險人，本題甲之書面申請已完成通知，保險公司有無批註不影響變更之效力。\n(C) 錯誤。《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把變更受益人定性為要保人對保險利益之處分，其要件是要保人未聲明放棄處分權，並不包括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間須有保險利益。\n(D) 錯誤。《保險法》第 111 條第 2 項所定者為通知的對抗效力，並未把保險人同意列為變更受益人的生效要件，本選項多加了一個條文所無的門檻。\n【涵攝步驟】要件（受益人經指定）對應甲原指定配偶乙；要件（要保人未聲明放棄處分權）對應題示無放棄之情事；要件（以契約或遺囑處分）對應甲以書面申請變更受益人為 A 大學；要件（通知保險人）對應該申請書已為保險公司收受。\n【記憶點】《保險法》第 111 條第 2 項的通知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保單約定須經批註始生效者，落在《保險法》第 54-1 條第 2 款所定使要保人限制其依本法所享權利之情形。","受益人制度的起點是《保險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指定之受益人，以於請求保險金額時生存者為限。」指定既然是要保人單方對保險金歸屬所為的安排，變更也就同屬要保人的處分權能，這是《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把它寫成處分之的原因。\n要件拆解：（處分權存在）要保人未聲明放棄處分權；（處分方式）以契約或遺囑為之；（對抗要件）須通知保險人。第三組要件是本題的核心，其定性是對抗要件而非生效要件。《保險法》第 54-1 條柱句規定：「保險契約中有左列情事之一，依訂約時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效：」同條第 2 款規定：「二、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本法所享之權利者。」保險單上關於須經保險人同意並批註始生效力的條款，把法定的對抗要件升格成生效要件，限制了要保人依《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所享之處分權，落在該款；而柱句另以訂約時顯失公平為要件，此類條款使要保人的處分繫於保險人內部作業，通說因而認其顯失公平而無效。\n題目刻意寫出保險公司尚未批註而甲死亡，讓考生誤以為變更程序尚未完成。但《保險法》第 111 條第 2 項所安排的是保險人這一端的保護機制——保險人在未受通知前向原受益人為給付者受保護，受通知之後即無此保護；本題通知既已到達保險公司，保險人自應向變更後的受益人給付，批註不過是保險人內部作業，其有無不能反過來決定變更行為的效力。\n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112 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該條處理的是保險金與遺產的分離，與同法第 111 條處理的受益人變更分屬不同層次，惟兩者常在同一題組出現，因為受益人是誰，直接決定保險金是否進入遺產。\n受益人的資格也是一個常被誤解的點。《保險法》第 111 條第 1 項所處分的是要保人自己對保險利益的權能，條文並未就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另設關係上的限制，故學校、法人、公益團體均得被指定為受益人，這是本題 (C) 錯誤的理由。至於保險利益的要求，其規範對象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與受益人是誰分屬兩個層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事實改成甲未通知保險人而保險人已向乙給付，此時依《保險法》第 111 條第 2 項保險人受對抗要件之保護；把受益人改成死亡在先，改考同法第 110 條第 2 項的請求時生存要件；或改問保險金可否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回到同法第 112 條。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2-023",23,"甲以其 14 歲女兒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該契約效力為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2-025",25,"下列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2-022",22,"A 醫院向 B 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事故新臺幣（下同）300 萬…",{"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2-026",26,"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2-021",21,"甲經體檢發現自身甲狀腺腫大，乃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指定其妻乙為受益人，投保死亡保險，但…",{"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2-s0202-027",27,"依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9,"number":50,"stem":74},"甲以其 14 歲女兒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該契約效…",{"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49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