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2-025",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25,"single","下列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再保險依其性質應為責任保險","原保險契約與再保險契約得以條款約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於保險人無法履行保險責任時，得向再保險人請求","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原保險契約得以條款約定，再保險不履行其給付義務時，保險人得拒絕或延遲其保險金給付義務","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法》第 40 條至第 42 條所建立的再保險關係與原保險關係分離原則。\n【正解理由】本題選錯誤者。《保險法》第 42 條規定：「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再保險金額給付之義務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於被保險人之義務。」該條逐字禁止原保險人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為理由拒絕或延遲履行其對被保險人之義務，亦即把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留在原保險人身上；(D) 之敘述與該項禁止正面相反，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保險法》第 90 條規定：「責任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之請求時，負賠償之責。」原保險人向再保險人轉嫁者，正是自己對原被保險人依約應負之賠償責任，故通說認再保險在性質上為責任保險。\n(B) 敘述正確。《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於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原保險契約及再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該條但書明文保留當事人另為約定的空間。\n(C) 敘述正確。《保險法》第 41 條規定：「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再保險的保險費由原保險人負擔，與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無涉。\n(D) 敘述錯誤。《保險法》第 42 條既已明定原保險人不得以再保險人不履行給付義務為由拒絕或延遲對被保險人之義務，原保險契約以條款反於此而為約定者，即與該條意旨不符。\n【涵攝步驟】把四個敘述逐一回扣條文：(A) 對應《保險法》第 90 條的責任保險定義；(B) 對應同法第 40 條但書的另有約定；(C) 對應同法第 41 條的保險費請求限制；(D) 對應同法第 42 條的不得拒絕或延遲，四者之中與條文相反者為 (D)。\n【記憶點】《保險法》第 42 條把再保險人的信用風險鎖在原保險人身上，不讓它流向原被保險人。","再保險的三個條文是一組完整的設計，處理的是同一個問題：原保險契約的當事人與再保險契約的當事人並不相同，兩個契約的權利義務要不要互相穿透。《保險法》第 40 條、第 41 條與第 42 條分別從三個方向給了否定的答案。\n要件拆解：《保險法》第 40 條處理的是請求權方向，原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對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但該條但書允許兩份契約以約定另作安排，這是本題 (B) 的依據。《保險法》第 41 條處理的是保險費方向，再保險人不得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請求交付保險費。《保險法》第 42 條處理的是抗辯方向，原保險人不得拿再保險人的違約當成自己遲延或拒絕給付的理由。\n三條之中，只有《保險法》第 40 條設有但書而留下以約定調整的空間，第 41 條與第 42 條則無保留。《保險法》第 42 條逐字是對原保險人所設的禁止，其保護對象是站在再保險契約之外的原被保險人。若允許原保險契約以條款排除《保險法》第 42 條，等於讓原被保險人替原保險人承擔選任再保險人的風險——被保險人既無從參與再保險人的選任，也無從監督其清償能力，卻要承受其違約的後果，這正是 (D) 之所以錯誤的理由。\n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38 條規定：「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複保險是同一被保險利益向數保險人分別投保，再保險則是保險人再向他保險人投保，兩者的當事人結構不同，考題常把兩者並列測驗。\n再保險的性質定位是本題 (A) 的爭點，而這一部分並非從條文字面直接讀得出來，其分辨點在於學說對保險標的的認定：通說從原保險人所轉嫁的標的出發——原保險人交出去的，是自己對原被保險人依原保險契約所負的賠償責任，而以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者，依《保險法》第 90 條即屬責任保險，故通說將再保險歸入責任保險的一種。命題者把這個學理定位放在 (A)，正是要與後三個有明文依據的選項形成對照，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哪一個敘述靠學說、哪三個敘述靠條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爭點改成原被保險人可否直接向再保險人請求，回到《保險法》第 40 條本文與但書；把爭點改成再保險人可否向原保險契約之要保人收取保險費，回到同法第 41 條；或把爭點改成原保險人可否以再保險人違約為由遲延給付，回到同法第 42 條。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2-024",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2-026",26,"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2-023",23,"甲以其 14 歲女兒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該契約效力為何？",{"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2-027",27,"依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2-022",22,"A 醫院向 B 保險公司投保醫院綜合責任險，保險金額每一事故新臺幣（下同）300 萬…",{"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2-s0202-028",28,"甲簽發一紙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則委任取…",[],{"id":49,"number":50,"stem":7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id":53,"number":54,"stem":76},"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70,1789445449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