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2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26",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26,"single","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手車之部分價金。後因家人反對購買二手車而解除契約，並賠償乙現金 8 千元以彌補其損失。乙告知甲已將該票銷毀，然事實上卻將該票空白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丙，以償還其所積欠款項。丙隨後得知丁近日與朋友共同創立公司，隨即又再將該票直接交付並贈與善意之丁，表示鼓勵年輕人創業。若該票到期不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丁得對甲及乙行使追索權","丁僅得對甲行使追索權，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丁僅得對乙行使追索權，不得對甲行使追索權","因丁為無償取得，故丁對甲及乙均不得行使追索權","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法》上誰是票據債務人——空白背書人與以交付轉讓而未簽名者，責任截然不同。\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甲為匯票發票人、乙為空白背書之背書人，二人均在票上簽名而為票據債務人；丙受讓後係依《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以交付方式轉讓予丁，未在票上簽名，不負背書人責任。丁雖無償取得，其承受者為前手丙之權利，而丙為善意受讓人，不受甲、乙間原因關係之影響，故丁得對甲及乙行使追索權，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發票人甲與空白背書之背書人乙均對執票人連帶負責，該票到期不獲付款時，丁得對二人行使追索權。\n(B) 錯誤。乙不記載被背書人而簽名於匯票，依《票據法》第 31 條第 3 項為空白背書，其仍屬背書人，依同法第 96 條第 1 項對執票人負責，丁自得對乙追索。\n(C) 錯誤。甲為匯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對執票人連帶負責；其與乙解除買賣契約係原因關係上的事由，不得用以對抗善意後手（票據抗辯限制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n(D) 錯誤。無償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惟丁之前手丙為善意受讓人，權利本未受限制，丁因而得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對甲及乙追索（無償取得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票上簽名而為票據債務人）對應發票人甲與空白背書人乙；要件（未簽名者不負票據責任）對應丙依《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以交付轉讓；要件（到期不獲付款）對應丁得依同法第 85 條第 1 項追索。\n【記憶點】《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的連帶責任落在票上簽名的人身上，丙交付得再乾淨，也因為沒簽名而不在其列。","本題把票據轉讓的三種方式並排在同一條票據的流通過程中，考的是每一種方式在票上留下什麼痕跡。《票據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背書由背書人在匯票之背面或其黏單上為之。」同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背書人記載被背書人，並簽名於匯票者，為記名背書。」同法第 31 條第 3 項規定：「背書人不記載被背書人，僅簽名於匯票者，為空白背書。」\n乙所為者為空白背書，於是產生第二個問題：空白背書之後怎麼再轉讓。《票據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空白背書之匯票，得依匯票之交付轉讓之。」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匯票，亦得以空白背書或記名背書轉讓之。」丙選擇的是第一種——直接交付，票面上因此完全沒有丙的名字。\n要件拆解：票據責任的發生以票上簽名為基礎。乙簽了名，縱使沒有記載被背書人，仍是背書人；丙沒簽名，縱使他確實是中間的權利人，也不是票據債務人。\n背書連續的認定也要一併處理。《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丁持有一張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的匯票，依該項即得證明自己的權利，其權利外觀不因丙未簽名而有欠缺。\n追索權的行使則回到《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該項所列之對象與同法第 96 條第 1 項的連帶責任人相互對應。\n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33 條規定：「匯票之最後背書為空白背書者，執票人得於該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被背書人，變更為記名背書，再為轉讓。」丙若選擇這一條的作法，把自己填為被背書人再記名背書給丁，票面上就會出現丙的名字，結論隨之改變——這正是命題者要考生分辨的地方。\n另一個要留意的細節是丁的取得原因。丙是為了鼓勵年輕人創業而把票直接贈與丁，這在原因關係上是無償的；無償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但這句話的效果是承接而非減損——前手丙的權利完整，丁承接下來的也就完整（無償取得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命題者把無償兩個字寫得很醒目，正是要誘導考生把它讀成丁不能追索。\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丙改成記名背書轉讓，追索對象即增列丙；把丁改成惡意取得，測驗票據抗辯限制的界限；或把乙的背書改成記載禁止轉讓，測驗背書人對後手責任的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25",25,"下列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27",27,"依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24",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28",28,"甲簽發一紙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則委任取…",{"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23",23,"甲以其 14 歲女兒乙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該契約效力為何？",{"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29",29,"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給乙，依序由乙、丙、丁記名背書，執票人戊之子己趁戊不注意時，將其好…",[],{"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49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