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2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27",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27,"single","依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利益償還請求權人以最後之被背書人為限","匯票、本票之發票人及其保證人，支票之發票人、匯票之承兌人均為利益償還請求權之償還義務人","執票人得就其所受損害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上之權利，係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時，執票人始得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權利人、義務人、發生原因與範圍。\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該項把利益償還請求權的四個座標寫得很清楚：權利人是執票人、義務人是發票人或承兌人、發生原因是票據上之債權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範圍是義務人所受利益之限度。(D) 之敘述與其發生原因相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把權利人定為執票人，本選項另外加上最後之被背書人這個身分，並非該項所設之要件；票據輾轉流通後，執票人未必是最後之被背書人。\n(B) 錯誤。《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所列之償還義務人為發票人或承兌人，本選項把匯票、本票發票人之保證人一併列入，已逾越該項文義；保證人並未因票據關係消滅而受有利益。\n(C) 錯誤。《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的計算基準是償還義務人所受利益之限度，而非執票人所受之損害，本選項把計算基準換掉了。\n(D) 正確。《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所定之發生原因，正是票據上之債權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本選項與該項文義相符。\n【涵攝步驟】把四個座標逐一比對：要件（權利人為執票人）用來排除 (A)；要件（義務人為發票人或承兌人）用來排除 (B)；要件（範圍為所受利益之限度）用來排除 (C)；要件（發生原因為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則與 (D) 相符，四者之中全部相符者為 (D)。\n【記憶點】《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的四個關鍵字：執票人、發票人或承兌人、時效或手續之欠缺、所受利益之限度。","《票據法》第 22 條共 4 項，前 3 項處理票據時效，第 4 項則處理時效或手續欠缺之後的補救。要理解第 4 項，得先看清前面三項在講什麼。\n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這一項處理的是執票人對主債務人的權利。\n同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這一項處理的是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n同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這一項處理的是已清償的背書人再向前手求償的期間。\n要件拆解：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成立，須具備四個要件——票據上之債權曾經有效存在；該債權係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請求對象為發票人或承兌人；請求範圍以該義務人所受利益為度。本題四個選項各改動一個要件，其中 (B) 把保證人加進義務人之列，是最容易被誤選的一項，因為票據保證人在追索階段確實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但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義務人並非依追索關係決定，而是依該項所列的兩種身分決定。\n性質定位上，利益償還請求權並非票據上之權利，而是票據法所特設的一種請求權，其目的在於避免發票人或承兌人因執票人怠於行使或保全票據權利而坐享其利。這也解釋了為什麼範圍要以所受利益為度：它填補的是不當的利益保有，而不是執票人的全部損失，這正是本題 (C) 的錯誤所在。既然它不是票據上之權利，其行使自然也不需要提示票據或作成拒絕證書，時效期間亦不適用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時效期間逐一抽換，回到同法第 22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把手續欠缺具體化為未於法定期限內為付款提示；或把請求對象換成背書人，測驗考生記不記得該項所列的兩種身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26",26,"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28",28,"甲簽發一紙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則委任取…",{"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25",25,"下列關於再保險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29",29,"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給乙，依序由乙、丙、丁記名背書，執票人戊之子己趁戊不注意時，將其好…",{"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24",2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並指定其配偶乙為受益人，保險契約中有條款約定，變更受…",{"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30",30,"甲簽發一張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 B 在票據上簽名為其保證…",[],{"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一紙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70,1789445449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