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29",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29,"single","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給乙，依序由乙、丙、丁記名背書，執票人戊之子己趁戊不注意時，將其好友丙之簽名塗銷，若匯票於到期日不獲付款，戊可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A":16,"B":17,"C":18,"D":19},"僅甲、乙","僅甲、乙、丁","僅甲、乙、丙、丁","僅甲、乙、己","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法》第 17 條與第 37 條第 3 項——背書被非票據權利人塗銷時，被塗銷之背書人還要不要負責。\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7 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塗銷丙背書之人為戊之子己，己並非票據權利人，該塗銷不生塗銷之效力。又《票據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丙之背書一旦被抹去，乙與丁之間即出現斷點，故就背書連續而言視為未塗銷，丙仍為背書人，戊得對甲、乙、丙、丁行使追索權，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票據法》第 17 條，己並非票據權利人，其塗銷不影響票據上之效力，丙、丁之背書人責任均未消滅，本選項漏列丙與丁二人。\n(B) 錯誤。丙之背書既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3 項就背書連續而言視為未塗銷，丙仍屬背書人而應負責，本選項漏列丙。\n(C) 正確。依《票據法》第 17 條與同法第 37 條第 3 項，己之塗銷不生效力，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乙、丙、丁均為票據債務人，戊得對之行使追索權。\n(D) 錯誤。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對執票人連帶負責者為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己未在票上簽名，不因塗銷行為而成為票據債務人，本選項誤列己並漏列丙、丁。\n【涵攝步驟】要件（票上記載被塗銷）對應丙之背書簽名被抹去；要件（塗銷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對應塗銷者為戊之子己而非執票人戊；要件（該塗銷影響背書之連續）對應乙與丁之間出現斷點；效果對應依《票據法》第 17 條不影響票據上效力，並依同法第 37 條第 3 項視為未塗銷。\n【記憶點】《票據法》第 17 條問的是塗銷之人是不是票據權利人、是不是故意，《票據法》第 38 條則限於執票人故意塗銷，兩條要分開背。","塗銷在票據法上有兩組規定，一組管效力、一組管背書連續，本題把兩組都用上了。管效力的是《票據法》第 17 條，它把塗銷的效力繫於兩個要件：塗銷之人是不是票據權利人，以及是不是出於故意。兩個要件同時具備，塗銷才生效力；本題己既非票據權利人，第一個要件即不成立。\n管背書連續的是《票據法》第 37 條，其三項是一組完整的規則。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不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無記載。」同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塗銷之背書，影響背書之連續者，對於背書之連續，視為未塗銷。」\n要件拆解：第 2 項與第 3 項的分水嶺，在於被塗銷的那一個背書拿掉之後，票面上的背書鏈條會不會斷。本題的背書順序是乙、丙、丁，丙既是乙的被背書人，又是丁的背書人；把丙的簽名抹掉，丁的權利就接不回乙，鏈條因此斷裂，落入第 3 項的視為未塗銷。\n如果被塗銷的是丁的背書呢？丙的背書所記載之被背書人是丁而非戊，抹掉丁的背書後，票面上最後一個被背書人是丁，與執票人戊接不起來，仍屬影響連續而落入同法第 37 條第 3 項；第 2 項的視為無記載，要留給該背書拿掉之後鏈條仍能銜接的情形，至於被塗銷的背書人是否仍負責，則另依《票據法》第 17 條與《票據法》第 38 條判斷。這一組對照是本條最常見的命題方式，也是判斷第 2 項與第 3 項適用範圍的實用方法。\n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38 條規定：「執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之背書人，及其被塗銷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這一條的主體限定在執票人，而且要求故意，效果則是免除責任。本題若把塗銷之人換成執票人戊本人且出於故意，丙與丁就都免責，答案將變成僅甲、乙——命題者用己這個第三人把這一條擋在門外。\n責任範圍則回到《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發票人甲、背書人乙、丙、丁均在其列，而己自始未在票上簽名，不因其塗銷行為而承擔票據責任。\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塗銷之人換成執票人戊且出於故意，改考同法第 38 條；把票面的背書順序改成塗銷後鏈條仍能銜接的情形，改考同法第 37 條第 2 項；或把塗銷改成過失所致，回到同法第 17 條的故意要件。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28",28,"甲簽發一紙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則委任取…",{"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30",30,"甲簽發一張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 B 在票據上簽名為其保證…",{"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27",27,"依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31",31,"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元，乙不願支…",{"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26",26,"甲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A 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予乙作為購買其二…",{"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32",32,"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一紙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一張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 B 在票據上…",70,1789445449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