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3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30",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30,"single","甲簽發一張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 B 在票據上簽名為其保證，然後將票據轉讓予丙，丙除背書外於該票記載在付款地的 C 為預備付款人，然後將該票據轉讓予丁，丁於到期日前向 A 請求承兌遭拒，丁得對何人行使期前追索權？",{"A":16,"B":17,"C":18,"D":19},"甲、乙、丙、A、B","甲、乙、丙、B、C","甲、乙、丙、B","甲、乙、丙、C","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的期前追索，以及票據保證人與預備付款人在票據上的地位差別。\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同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匯票不獲承兌時。」丁於到期日前請求承兌遭 A 拒絕，即得提前行使前開追索權，對象為發票人甲與背書人乙、丙；B 已在票據上簽名為乙之保證，屬《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稱匯票上其他債務人，亦在追索之列。付款人 A 未為承兌、預備付款人 C 未為參加承兌，均未在票據上承擔債務，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A 為付款人而拒絕承兌，未在票上為承兌簽名，並非《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稱之匯票上債務人，本選項誤列 A。\n(B) 錯誤。C 係丙依《票據法》第 35 條所記載之預備付款人，於其參加承兌或參加付款之前不負票據責任，本選項多列了 C。\n(C) 正確。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及同條第 2 項第 1 款，丁得對甲、乙、丙期前追索；B 既在票上簽名為保證，亦屬同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稱匯票上其他債務人，故追索對象為甲、乙、丙、B。\n(D) 錯誤。B 已在票上簽名為乙之保證，屬《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稱匯票上其他債務人，本選項漏列 B，卻誤將預備付款人 C 列入。\n【涵攝步驟】要件（到期日前匯票不獲承兌）對應丁向 A 請求承兌遭拒；要件（追索對象為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對應甲、乙、丙，以及在票上簽名為保證之 B；要件（未在票上承擔債務者不負票據責任）對應拒絕承兌之付款人 A 與未參加承兌之預備付款人 C。\n【記憶點】《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1 款把追索的時點提前；依同法第 5 條第 1 項，在票上簽名的 B 一起進場，沒簽名的 A 與 C 都還站在門外。","期前追索是匯票特有的制度，理由在於匯票的付款人須經承兌才成為票據債務人；付款人一旦拒絕承兌，票據的信用基礎在到期前就已經動搖，法律因此允許執票人不必等到到期日。《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雖在到期日前，執票人亦得行使前項權利：」同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付款人或承兌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無從為承兌或付款提示時。」同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付款人或承兌人受破產宣告時。」\n要件拆解：期前追索的三款事由都指向同一件事——付款人這一端出了問題。本題落在第 1 款的不獲承兌，這是最典型也最常考的一款。\n追索對象則要逐一檢查誰在票上留下了責任。甲是發票人、乙與丙是背書人，三人都在《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的列舉之內。A 雖被指定為付款人，但拒絕承兌就等於沒有在票上簽名承擔付款義務，因此不是匯票上的債務人——這也是匯票與本票最大的差別之一：本票的發票人自始就是主債務人，匯票的付款人則須經承兌。\n票據保證的部分，B 應乙之請求在票據上簽名為保證，因而在票面上留下了自己的簽名。票據責任以票上簽名為基礎，《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 58 條第 1 項規定：「匯票之債務，得由保證人保證之。」票據保證人既已簽名，即屬《票據法》第 85 條第 1 項所稱匯票上其他債務人，與被保證人一同進入追索範圍。這也是本題把 B 與 C 並列的用意：一個簽了名，一個沒有。\n預備付款人的部分，《票據法》第 35 條規定：「背書人得記載在付款地之一人為預備付款人。」預備付款人在被記載的當下並未簽名承擔任何義務，其角色是備位。《票據法》第 53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可見預備付款人要經過參加承兌這一道程序，才會成為票據上的債務人。\n本題最容易失分的地方，是把預備付款人 C 誤認為當然的追索對象。條文給執票人的是請求其參加承兌的權利，而不是直接對其追索的權利；在 C 尚未參加承兌之前，丁對 C 沒有票據上的請求權。\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事實改成 C 已參加承兌，C 即進入責任範圍；把拒絕承兌改成付款人受破產宣告，回到同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3 款；或把 B 的簽名改成寫在票據以外的另紙上，測驗票據行為要式性的界限。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29",29,"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給乙，依序由乙、丙、丁記名背書，執票人戊之子己趁戊不注意時，將其好…",{"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31",31,"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元，乙不願支…",{"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28",28,"甲簽發一紙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則委任取…",{"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32",32,"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27",27,"依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33",33,"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丙將平行線撤…",[],{"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給乙，依序由乙、丙、丁記名背書，執票人戊之子己趁戊不注…",{"id":52,"number":53,"stem":75},"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70,1789445449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