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3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2-031",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31,"single","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元，乙不願支付。爭議經調解後，乙勉為同意支付半價，惟刻意不肯支付現金，而開立 3 個月期本票予甲，意圖刁難；甲以乙之配偶丙須擔任票據保證人為條件，而答應接受本票。本票到期後，乙仍不願支付，甲依票據法及司法實務，可如何救濟？",{"A":16,"B":17,"C":18,"D":19},"甲得向乙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丙財產","甲得逕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甲於向乙追索無效後，得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甲得向乙丙追索，追索無效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財產","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法》第 123 條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相對人範圍，以及票據保證人的責任。\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該條文義所指之相對人為本票發票人，司法實務因而認為此一非訟程序不及於本票保證人。丙既在本票上簽名為乙之保證人，甲對乙、丙均得行使追索權（票據保證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惟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為發票人乙之財產，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票據法》第 123 條所定之聲請對象為本票發票人，本選項將保證人丙之財產一併納入裁定後強制執行之範圍，逾越該條文義。\n(B) 錯誤。乙為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 123 條正是甲得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本選項既排除對乙之追索，又把裁定強制執行的對象移為丙，兩處均有誤。\n(C) 錯誤。票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的責任並無先後之別，甲不必先向乙求償未果才能向丙追索（票據保證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且依《票據法》第 123 條，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亦非丙。\n(D) 正確。甲對本票發票人乙與在票上簽名為保證之丙均得行使追索權；而依《票據法》第 123 條，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為本票發票人乙之財產。\n【涵攝步驟】要件（本票執票人）對應甲；要件（票據上另有保證人簽名）對應丙為發票人乙之保證人；要件（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對應甲對乙之追索；效果（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對應以發票人乙之財產為執行標的，丙則不在《票據法》第 123 條所設之非訟程序之列。\n【記憶點】票據保證人在實體責任上與發票人並肩，但《票據法》第 123 條的裁定快車，載的是本票發票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是票據法給執票人的一項程序上的優惠：執票人不必先經過冗長的訴訟，聲請法院為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即可據以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票據法》第 123 條所稱之裁定，就是循這一款進入執行程序的。\n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123 條的要件有三——聲請人須為執票人、相對人須為本票發票人、須係行使追索權。三個要件之中，本題的爭點落在第二個。條文用的是本票發票人五個字，而非票據債務人或本票債務人，這個用語的選擇是實務限縮解釋的文義基礎。\n實務見解之所以不把保證人納入，理由在於這是一種非訟程序：法院僅就票據形式要件為審查，不調查實體法律關係。發票人的責任由票面記載本身即可判斷，而保證人是否成立保證、保證的對象與範圍為何，往往涉及實體爭執，不宜以非訟程序處理。因此，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的多寡，而在於實務對該條相對人範圍所採的限縮立場。\n票據保證的實體責任則完全是另一回事。票據保證是一種票據行為，保證人在票據上簽名之後即在實體法上承擔票據責任，其地位相當獨立（票據保證之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因此本題並不是說丙不必負責，而是說甲要向丙求償，得走一般的訴訟或支付命令途徑，不能搭《票據法》第 123 條的便車。\n本題的事實鋪陳也值得注意：乙開立三個月期本票是為了清償調解後所生的債務，而丙擔任保證則是甲願意接受該本票的條件。這些原因關係上的細節，並不影響票據責任的成立——票據行為的無因性使得甲對乙、丙的請求權不因原因關係之爭執而受阻；乙縱使主張門鎖更換費用有爭議，也不能執此拒絕票款。\n實務上，執票人若要對保證人取得執行名義，通常須另行提起票款給付之訴或聲請支付命令，這也是本題 (A)(B)(C) 都把執行對象寫錯的原因：它們把實體責任與程序優惠混為一談。\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票據改成匯票，《票據法》第 123 條即無適用餘地；把丙的身分改成共同發票人，此時二人都是本票發票人而均得聲請裁定；或把爭點移到裁定的性質，測驗債務人得否於裁定確定後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2-030",30,"甲簽發一張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 B 在票據上簽名為其保證…",{"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2-032",32,"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2-029",29,"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給乙，依序由乙、丙、丁記名背書，執票人戊之子己趁戊不注意時，將其好…",{"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2-033",33,"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丙將平行線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2-028",28,"甲簽發一紙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予受款人乙，乙背書讓與丙，丙再背書讓與丁，丁則委任取…",{"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2-s0202-034",34,"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id":49,"number":50,"stem":74},"甲簽發一張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 B 在票據上…",{"id":53,"number":54,"stem":76},"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70,1789445449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