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32",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32,"single","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票載發票日為 105 年 4 月 1 日，其後乙再將該支票背書轉讓予丙，甲於 105 年 4 月 10 日發現貨物有顯著瑕疵，即通知乙解除買賣契約，並同時通知 B 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丙於 105 年 4 月 18 日向 B 銀行提示未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之付款提示未逾法定提示期間","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得對乙行使追索權","如付款銀行 B 拒絕付款，丙喪失對甲的追索權","付款銀行 B 不得付款","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支票提示期限、撤銷付款委託與提示期限經過後付款人得否付款，三者要接著讀。\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本件支票未記載發票地，依《票據法》第 125 條第 3 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在地即臺北市為發票地，與付款地桃園市不在同一省（市）區內，提示期限至 105 年 4 月 16 日止，丙遲至同年 4 月 18 日始為提示，已逾期。又《票據法》第 136 條第 1 款規定：「一、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甲既已通知 B 銀行撤銷付款之委託，B 銀行於提示期限經過後即不得付款，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2 款，本件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丙於 105 年 4 月 18 日提示，已逾該期限。\n(B) 錯誤。《票據法》第 132 條規定：「執票人不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丙逾期提示，對背書人乙已喪失追索權。\n(C) 錯誤。《票據法》第 132 條所定喪失追索權之對象為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丙對發票人甲之追索權並不因逾期提示而喪失。\n(D) 正確。依《票據法》第 136 條第 1 款，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時，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不得付款，B 銀行自不得對丙付款。\n【涵攝步驟】要件（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對應臺北市與桃園市；要件（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十五日內）對應期限至 105 年 4 月 16 日；要件（逾期提示）對應丙於同年 4 月 18 日提示；要件（發票人撤銷付款之委託）對應甲於同年 4 月 10 日通知 B 銀行；效果對應付款人 B 銀行不得付款。\n【記憶點】《票據法》第 135 條管的是撤銷付款委託的時點，同法第 136 條第 1 款管的是期限過後還能不能付，兩條要連著讀。","支票的付款委託關係是本題的骨幹。《票據法》第 13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同法第 13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本題發票地為臺北市、付款地為桃園市，兩者分屬不同直轄市與縣市，適用第 2 款的十五日。\n撤銷付款委託的時點限制規定在《票據法》第 135 條：「發票人於第一百三十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甲於 105 年 4 月 10 日通知 B 銀行撤銷，該日仍在十五日的提示期限之內，故該撤銷在提示期限內對付款人不生拘束力；然而提示期限一旦經過，該限制即失所附麗，撤銷的意思表示隨之發生效力，這是實務處理此類案例的一貫方式。\n要件拆解：《票據法》第 136 條柱句規定：「付款人於提示期限經過後，仍得付款。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同法第 136 條第 2 款規定：「二、發行滿一年時。」該條的結構是原則加兩款例外——原則是期限經過後付款人仍得付款，例外是發票人已撤銷付款委託或發行滿一年。本題正落在第 1 款的例外。\n把三條串起來讀，時間軸就很清楚：4 月 1 日發票、4 月 10 日撤銷（在提示期限內，對付款人尚不生拘束）、4 月 16 日提示期限屆滿、4 月 18 日提示（已逾期，且撤銷此時已生效）。B 銀行面對的是一張逾期提示且付款委託已被撤銷的支票，依《票據法》第 136 條第 1 款不得付款。\n追索權的部分則是另一條線。《票據法》第 132 條把逾期提示的不利益限縮在發票人以外之前手，理由在於發票人是支票的最終責任人，其資金原本就應保留於付款人處，不因執票人怠於提示而受更多保護；背書人則不同，逾期提示使其求償地位惡化，故法律讓其免責。本題丙對乙喪失追索權，對甲則否，(B)(C) 恰好各錯一半。\n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133 條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該條處理的是追索範圍，與第 132 條的追索權存否分屬兩個層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發票地與付款地改成同一直轄市，提示期限縮為七日；把撤銷時點改到提示期限經過之後，測驗《票據法》第 135 條的射程；或把爭點移到發行滿一年，回到同法第 136 條第 2 款。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31",31,"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元，乙不願支…",{"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33",33,"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丙將平行線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30",30,"甲簽發一張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 B 在票據上簽名為其保證…",{"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34",34,"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29",29,"甲簽發匯票一紙交付給乙，依序由乙、丙、丁記名背書，執票人戊之子己趁戊不注意時，將其好…",{"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35",35,"甲簽發一紙以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為到期日，並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交付…",[],{"id":48,"number":49,"stem":73},"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70,1789445449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