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33",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33,"single","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丙將平行線撤銷，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支票不得撤銷平行線","甲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丙在平行線內簽章即可撤銷","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法》第 139 條第 5 項平行線支票的撤銷權人，以及但書所設的排除事由。\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39 條第 5 項規定：「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本題該支票已由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該項但書所定之情形已然發生，平行線即不得撤銷，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票據法》第 139 條第 5 項但書，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得撤銷平行線，本題支票歷經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共兩次背書轉讓，故已不得撤銷平行線。\n(B) 錯誤。甲固為《票據法》第 139 條第 5 項本文所定得撤銷平行線之人，惟該項但書已因本件支票經背書轉讓而排除撤銷之可能，甲縱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字樣並簽章，亦無從撤銷。\n(C) 錯誤。《票據法》第 139 條第 5 項本文所定之撤銷權人為發票人，乙為背書人而非發票人，其於平行線內簽章不生撤銷之效力。\n(D) 錯誤。《票據法》第 139 條第 5 項本文所定之撤銷權人為發票人，丙同為背書人，縱依丁之要求於平行線內簽章，亦不生撤銷平行線之效力。\n【涵攝步驟】要件（劃平行線之支票）對應甲簽發之平行線支票；要件（撤銷權人為發票人並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且簽章）對應丙為背書人而非發票人；要件（但書：支票經背書轉讓）對應乙、丙先後背書轉讓予丙、丁；效果對應該支票不得撤銷平行線。\n【記憶點】《票據法》第 139 條第 5 項的撤銷權握在發票人手上，而支票一經背書轉讓，這把鑰匙就被但書鎖住了。","平行線支票的作用是限制付款對象，讓票款經由金融業者的帳戶流動，藉此留下金流軌跡、降低支票遺失或被冒領的風險。《票據法》第 139 條第 1 項規定：「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這是所謂普通平行線。\n同法第 139 條第 2 項規定：「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書後委託其取款。」這是特別平行線，限制的程度更高。\n執票人這一端也有配套。同法第 139 條第 3 項規定：「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同法第 139 條第 4 項規定：「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四項連起來看，平行線制度是從付款人與執票人兩端同時收緊。\n要件拆解：第 5 項本文的撤銷有三個要件——撤銷權人須為發票人、須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須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三者缺一不可，這也是 (C)(D) 之所以錯誤的理由：乙與丙都是背書人，第一個要件即不具備。\n但書則是本題的真正考點。支票一經背書轉讓，平行線所提供的保障就不再單純是發票人與付款人之間的事，後手是基於票面上有平行線這個外觀而受讓票據的；若容許發票人事後單方撤銷，等於變更了後手取得票據時所信賴的權利內容。因此立法者以但書把撤銷權關掉，這是典型的票據外觀信賴保護。\n本題的干擾設計在於丁的要求：丁要求丙撤銷平行線，讓考生誤以為爭點是誰簽章。實際上，支票既已背書轉讓，無論由誰在平行線內簽章都不生撤銷之效力——先看但書，再看撤銷權人，順序不能顛倒。\n從實務運作看，平行線的存在也讓票款進出留下帳戶紀錄，對支票的追蹤與防弊有相當作用。這是立法者在第 5 項但書把撤銷權關掉的另一層考量：一張已經流通到第三人手上的平行線支票，其背後往往已有數段交易關係，撤銷平行線等於把這些關係暴露在冒領風險之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事實改成支票未經背書轉讓而由發票人自行撤銷，此時第 5 項本文適用；把平行線改成特別平行線，回到同法第 139 條第 2 項但書的背書委託取款；或把執票人改成金融業者，測驗同法第 139 條第 3 項的存入帳戶義務。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32",32,"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34",34,"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31",31,"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元，乙不願支…",{"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35",35,"甲簽發一紙以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為到期日，並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交付…",{"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30",30,"甲簽發一張以 A 為付款人之匯票交付予乙，乙除背書外並請求 B 在票據上簽名為其保證…",{"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36",36,"股票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知悉足以影響該公司股價之消息…",[],{"id":48,"number":49,"stem":73},"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70,178944544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