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3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35",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35,"single","甲簽發一紙以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為到期日，並記載乙為受款人之本票，交付給乙後，乙又將該本票交付轉讓給丙，丙擅自偽造乙之背書，並將到期日更改為同年 9 月 1 日後背書轉讓給善意的丁，丁於同年 9 月 1 日向甲提示付款被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依該票據外觀，其背書連續，且因屆期未獲付款，故丁得持該票據對甲、乙及丙行使追索權","依該票據外觀，其背書連續，但乙得以背書被偽造為由對抗丁，不用負票據責任","因乙之背書是被偽造，該票據之背書不連續，故丁無法行使任何票據權利","因乙之背書是被偽造，該票據之背書不連續，但乙背書之偽造不影響其他真正簽名者之效力，故丁僅得對丙行使追索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法》第 15 條偽造簽名的效力，以及背書連續的形式判斷。\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5 條規定：「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丙偽造乙之背書，乙本人未在票上簽名，依票據行為獨立性，乙不負背書人責任；另一方面，本票依《票據法》第 124 條準用匯票關於背書及追索權之規定，依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而連續與否依票面外觀認定，偽造之背書在外觀上仍使背書鏈條相接。故本題為背書連續，而乙得以背書被偽造為由不負票據責任，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乙之背書係丙所偽造，乙未在票上簽名，依《票據法》第 15 條，偽造之簽名不影響真正簽名之效力，乙自己則不負票據責任，丁不得對乙行使追索權。\n(B) 正確。依《票據法》第 15 條，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真正簽名之效力，乙既未簽名即不負責；而依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背書依外觀仍屬連續，丁對甲、丙之票據權利不受影響。\n(C) 錯誤。背書連續係依票面外觀認定，偽造之乙背書在形式上仍銜接前後手，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並無不連續之問題，丁並非不得行使任何票據權利。\n(D) 錯誤。前提有誤，該票據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在外觀上背書連續；且甲為發票人，依同法第 96 條第 1 項對執票人負責，丁得行使追索權之對象並不以丙一人為範圍。\n【涵攝步驟】要件（票上簽名之偽造）對應丙偽造乙之背書簽名；要件（不影響真正簽名之效力）對應甲之發票簽名與丙之背書簽名仍為有效；要件（背書依外觀形式認定連續）對應票面上乙、丙背書相接；效果對應乙未簽名而不負票據責任，丁對乙之請求無據。\n【記憶點】《票據法》第 15 條的分水嶺是有沒有真正簽名：被偽造的乙沒簽名就不負責，真正簽名的人責任也不受牽連。","票據行為獨立性是本題的理論基礎：同一張票據上有數個票據行為時，各行為的效力各自判斷，一個行為無效不影響其他行為。《票據法》第 15 條就是這個原則在偽造情形下的明文化——被偽造者因為根本沒有為票據行為，所以不負責任；其他真正簽名的人則因為自己的行為有效，責任不受牽連。\n要件拆解：該條的適用要件有二——票據本身或票上簽名遭偽造；以及票上另有真正之簽名。效果則是雙向的：被偽造者不負票據責任，真正簽名者仍負票據責任。本題甲的發票簽名與丙的背書簽名都是真正的，兩人都要負責；乙的簽名是丙偽造的，乙不負責。\n背書連續則是另一條獨立的軸線。《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這一項所要求的是形式上的銜接：受款人是第一背書人、第一背書的被背書人是第二背書人，依此類推。至於各個背書是否出於真正權利人之手，並非形式審查的範圍。\n因此本題會出現一個看似矛盾的結論：票面上的背書連續，但其中一個背書是偽造的。這並不矛盾——連續與否解決的是執票人的權利證明問題，偽造與否解決的是被偽造者的責任問題，兩者分屬不同層次。(C) 與 (D) 的共同錯誤，就是把偽造直接等同於不連續。\n責任範圍則回到《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甲以發票人身分、丙以背書人身分，都在該項所列之內；乙則因未簽名而不在其列。\n題目另外設計了丙擅自把到期日由 105 年 10 月 1 日改為同年 9 月 1 日這個情節。這屬於票據變造的問題，涉及簽名在變造前後的責任分配（其構成要件詳見《票據法》相關規定），不過本題四個選項的分歧點都落在乙的責任與背書連續兩件事上，變造情節在此並非決定性因素。\n至於偽造者本人，丙在票上以自己名義所為的背書是真正的簽名，依《票據法》第 15 條其效力不受自己偽造行為的影響，丙仍應以背書人身分負責；換言之，偽造他人簽名並不會讓偽造者從票據責任中脫身。\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有三種：把爭點移到善意執票人可否對被偽造者主張表見責任；把偽造的背書換到中間位置而使外觀不再銜接，測驗同法第 37 條第 1 項的形式審查；或把被偽造者改成曾授權他人代簽，測驗代理與偽造的界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34",34,"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若丙背書轉讓…",{"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36",36,"股票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知悉足以影響該公司股價之消息…",{"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33",33,"甲簽發劃有平行線支票一張予乙，乙背書轉讓予丙，丙再背書轉讓予丁時，丁要求丙將平行線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37",37,"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激勵優秀員工，擬採行庫藏股制度，使員工經由取得股份，…",{"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32",32,"臺北市 A 公司董事長甲簽發該公司以桃園市 B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作為買賣價金…",{"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38",38,"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近期以私募股份之方式，籌措公司投資所需之資金。甲為此次…",[],{"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予乙，票面金額新臺幣 100 萬元整，乙背書轉讓予丙，…",{"id":52,"number":53,"stem":75},"股票上市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董事長甲，知悉足以影響該公…",70,17894454496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