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202-045",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45,"single","A 公司為一家從事乳品販售之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 9 名董事，其中甲、乙、丙、丁、戊 5 人為獨立董事。A 公司並設有審計委員會。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公司得由甲、乙、丙 3 名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 1 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A 公司董事會不得變更審計委員會之決議","A 公司審計委員會成員對其職權所有事項，均得各自獨立行使","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所定審計委員會之組成、人數與專長要求。\n【正解理由】《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A 公司之審計委員會成員中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與該項所定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2 項，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A 公司之獨立董事為甲至戊 5 人，不得僅由其中甲、乙、丙 3 人組成。\n(B) 正確。理由如前，該項就專長所設者即為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n(C)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4-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事項除第十款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可見在該項所定條件下，董事會之決議得取代審計委員會之同意。\n(D) 錯誤。《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6 項規定：「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職權以合議決議行之，並非其職權事項均得由成員各自獨立行使。\n【涵攝步驟】要件一，公司須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並設置審計委員會，本題 A 公司設有審計委員會；要件二，組成方式為全體獨立董事，A 公司 5 名獨立董事均為成員；要件三，人數不得少於三人；要件四，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選項 (B) 落在此格；要件五，職權以決議行之，選項 (D) 落在此格之外。\n【記憶點】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至少一人要有會計或財務專長。","審計委員會是《證券交易法》為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所設的監督機關，其規範集中在第 14-4 條與第 14-5 條：前者管組織，後者管職權與決議。\n就組織面的要件拆解而言，《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該項本文採取擇一制，但書則就一定條件的公司改為強制設置。接著同法第 14-4 條第 2 項就審計委員會本身設四個要求：成員範圍是全體獨立董事、人數下限為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至少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本題 A 公司有 5 名獨立董事，成員範圍這一項就把選項 (A) 排除掉，因為它把全體改成了其中三名。\n獨立董事的來源則在另一條。《證券交易法》第 14-2 條第 1 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A 公司 9 名董事中有 5 名獨立董事，董事席次的比例要求並無問題。\n就職權面而言，《證券交易法》第 14-4 條第 3 項規定：「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同條第 4 項則另就公司法上監察人的若干職權，定明由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其內容涵蓋監察人的調查權、董事報告義務與監察人責任；該項後段另就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設有準用，被告與前段所涵蓋者並不相同；該項是把原屬監察人的權限依性質分配給委員會或個別獨立董事，並非讓成員就一切職權各行其是。真正的行使方式寫在同法第 14-4 條第 6 項的決議門檻，這正是選項 (D) 被排除的理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人數下限改成二人、把專長要求改成全體成員，或把召集人寫成由董事長兼任。\n本題所引《證券交易法》條文，係以本題考試日民國 112 年 8 月 5 日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該法同批修正中另有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之條文，於考試當日尚未施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202-044",44,"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競爭力、發展垂直經濟，而 B 上市公司（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202-046",46,"已經假扣押執行之財產，受政府機關依法強制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202-043",43,"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日益興盛，營運多樣之證券商居功不少，而各種類型證券商所面對的管制亦有…",{"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202-047",47,"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聲請查封…",{"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202-042",42,"A 上市公司之某次審計委員會中，下列議案均未獲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下…",{"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2-s0202-048",48,"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為強制執行，該屋拍賣由丙…",[],{"id":49,"number":50,"stem":74},"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競爭力、發展垂直經濟，而 B …",{"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49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