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4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47",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47,"single","債權人甲持對債務人乙之執行名義，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彰化地院）聲請查封拍賣乙所有 A 地，於民國 112 年 6 月 6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丙出價最高，但未於記載受款人為丙之保證金記名支票背書。彰化地院諭知丙之投標為廢標，由次高標之丁得標，丙當場聲明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彰化地院應以拍賣程序業已終結，丙聲明異議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彰化地院應詢問丙是否同意於保證金支票補正背書，經其補正背書後，諭知由丙得標","彰化地院應不詢問丙之意見，逕認其投標為有效，依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更正處分，由丙得標","彰化地院應以丙之保證金支票背書不連續，於開標後不能補正，其投標為廢標為由，裁定駁回其聲明異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投標保證金未照納的效果，以及執行法院對聲明異議的處置。\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89 條規定：「投標應繳納保證金而未照納者，其投標無效。」丙以記名支票繳納保證金卻未背書，執行法院無從據以受領，屬未照納，其投標無效，法院諭知廢標並由丁得標並無違誤；丙之異議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對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得於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丙於開標當場聲明異議，程序尚未終結，其異議合法，不能以不合法為由駁回。\n(B)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規定：「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時，執行法院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投標人於開標前繳納之。」保證金之繳納時點在開標前，開標後已無從補正，法院不應命丙補正背書後再諭知其得標。\n(C)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更正以異議有理由為前提，丙之投標既依同法第 89 條為無效，法院無從逕認其投標有效而更正原處分。\n(D) 正確。其異議之駁回是實體上無理由，不是程序上不合法。\n【涵攝步驟】要件一，以投標方法拍賣不動產並定有保證金，本題即採此方法；要件二，投標人應於開標前照納保證金，丙提出未背書之記名支票，屬未照納；要件三，未照納之效果為投標無效，丙之投標為廢標；要件四，聲明異議之處置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由執行法院裁定，丙之異議合法而無理由，應以裁定駁回。\n【記憶點】保證金要在開標前照納，未照納的投標無效，這兩層分別寫在《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與第 89 條。","本題把兩組規定疊在一起：一組是不動產投標拍賣的程序規定，一組是對執行處分聲明異議的救濟規定。\n就投標程序而言，《強制執行法》第 85 條規定：「拍賣不動產，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投標之方法行之。」投標方法之下才有保證金，而《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把繳納時點定在開標前，《強制執行法》第 89 條則把未照納的效果定為投標無效。兩條合起來，保證金並不是投標之後可以再補的附隨事項，而是投標本身的生效要件。選項 (D) 所用的背書不連續是票據法自己的用語：《票據法》第 71 條第 1 項就匯票規定：「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記名支票之受款人未背書即交付，執行法院無從據以受領，未背書的支票在開標時因而無法作為已照納的證明，這一點是把生活事實接回《強制執行法》第 89 條的關鍵。\n與此相關的還有得標人不繳價金的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9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者，再行拍賣。但未中籤之投標人仍願按原定投標條件依法承買者，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拍定之後的價金，與本題所問的投標時保證金分屬兩個階段。\n就救濟而言，《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其時間界線是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象則包含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的程序及其他侵害利益的情事。《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聲請及聲明異議，由執行法院裁定之。」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則規定認為有理由時應撤銷或更正。要注意的是，合法與有理由是兩個層次：丙當場異議，時點與對象都符合，所以異議合法；但實體上其投標依《強制執行法》第 89 條為無效，所以異議無理由。選項 (A) 混淆的是前者，選項 (C) 混淆的是後者。\n另可並列《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丙如不服駁回裁定，救濟途徑是抗告而非另行起訴。\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未背書改成保證金金額不足、或把當場異議改成拍定後多日才異議，藉此測試程序終結的時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46",46,"已經假扣押執行之財產，受政府機關依法強制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48",48,"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為強制執行，該屋拍賣由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45",45,"A 公司為一家從事乳品販售之上市公司，該公司設有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 …",{"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49",49,"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以其所有 A 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44",44,"A 上市公司（下稱 A 公司）為了擴大公司競爭力、發展垂直經濟，而 B 上市公司（下…",{"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50",50,"甲訴請乙應容忍其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在該地上設置路障，阻礙甲之…",[],{"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為強制執行，…",70,1789445449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