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5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51",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51,"single","有關假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債權人收受假處分裁定後，應於 30 日內聲請強制執行","假處分之裁定一經廢棄，執行法院不待債務人聲請，即應撤銷其已實行之執行處分","假處分裁定為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假處分執行的實施時點、聲請期間、裁定經廢棄後的處理與送達義務。\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撤銷已實施之執行處分以廢棄或變更已確定，並經債務人聲請為要件；選項 (C) 謂裁定一經廢棄、執行法院不待債務人聲請即應撤銷，與該條所定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n(B)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故債權人應於 30 日內聲請強制執行。\n(C) 錯誤。理由如前。\n(D)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n【涵攝步驟】要件逐項對照如下：實施時點這一格，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要求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選項 (A) 與之相符；聲請期間這一格，同法第 132 條第 3 項以收受裁定後 30 日為界，選項 (B) 與之相符；裁定經廢棄後的處理這一格，同法第 132-1 條要求廢棄或變更已確定並依聲請，選項 (C) 兩個條件都沒有滿足；送達義務這一格，同法第 138 條就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之假處分定有送達義務，選項 (D) 與之相符。\n【記憶點】假處分裁定被廢棄之後，已實施的執行處分要等廢棄確定並經聲請，執行法院才撤銷。","假處分的執行規定散在《強制執行法》第七章，本題把四個時點各挑一條來考。\n第一個時點是執行與送達的先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把執行定在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理由是保全程序仰賴突襲效果，先送達債務人等於預告。與之相配的是《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先執行後送達雖然可以，但送達終究要補上，否則執行處分要撤銷。\n第二個時點是聲請期間。《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的 30 日，是自債權人收受裁定起算，逾期即不得聲請執行。這是保全裁定的時效性設計：情況已經過了一個月，原先認定的保全必要性未必仍然存在。\n第三個時點是本案結果回頭影響保全。《強制執行法》第 132-1 條有兩個要件：一是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二是依聲請。這兩個要件在選項 (C) 裡都被拿掉了，於是它把一個附條件的職權改寫成無條件的義務。要注意廢棄與確定是兩件事，抗告法院廢棄之後仍可能再抗告。\n第四個時點是送達。《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所處理的是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的假處分，這類假處分的效力繫於債務人知悉，所以送達本身就是執行方法。與之並列的還有《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強制執行法》第 137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三條分別對應三種假處分的內容，執行方法各不相同。\n最後，《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該條所準用者為三組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金錢請求權之執行，以及行為與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 30 日改成 10 日、或把撤銷執行處分寫成依職權為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50",50,"甲訴請乙應容忍其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在該地上設置路障，阻礙甲之…",{"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52",52,"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49",49,"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以其所有 A 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53",53,"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為： 「甲應於乙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同時，將 A 地所有權移…",{"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48",48,"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為強制執行，該屋拍賣由丙…",{"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54",54,"債權人甲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id":48,"number":49,"stem":73},"甲訴請乙應容忍其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在該地上設置路…",{"id":52,"number":53,"stem":75},"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70,178944544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