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5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52",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52,"single","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查封甲所有之 A 地，丙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向法院聲請對 A 地為強制執行。A 地經法院拍賣得價金 2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就該拍賣價金得受分配，惟其分配之金額應予提存","丁於 A 地拍定前即已取得執行名義，惟於 A 地拍定後始聲明參與分配，就該地拍賣價金仍得受分配","執行法院就丙所聲請之強制執行，無庸重覆進行查封程序，得逕行換價程序","乙之假扣押執行程序並不妨礙丙之終局執行程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參與分配的聲明期限，以及假扣押與終局執行合併時查封效力的處理。\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丁於 A 地拍定後始聲明參與分配，已逾該項所定期限，依同法第 32 條第 2 項只能就前項債權人受償後的餘額受清償，不能與乙、丙同列分配。選項 (B) 謂丁仍得受分配，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正確。乙為假扣押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n(B) 錯誤。理由如前。\n(C)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乙所為查封之效力及於丙，法院無庸重複查封而得逕行換價。\n(D)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兩程序合併辦理，乙之假扣押執行不妨礙丙之終局執行。\n【涵攝步驟】要件一，同一標的物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本題 A 地先經乙聲請假扣押查封；要件二，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丙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執行；要件三，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及於該他債權人並合併程序，故不必重複查封；要件四，參與分配須於拍賣終結之日一日前聲明，丁於拍定後始聲明，落在逾期那一格；要件五，假扣押債權人所受分配金額應提存。\n【記憶點】參與分配的門在拍賣終結前一日就關上，逾期的人只能撿餘額。","本題把三個制度疊在一起：查封效力的擴張、參與分配的時限，以及假扣押債權人受分配後的處置。\n第一個是查封效力的擴張。《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所處理的是同一責任財產上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的情形，它的效果有二：已實施執行行為的效力及於後聲請的債權人，以及兩個執行程序合併。前者省下重複查封的勞費，後者讓換價與分配一次完成。要注意條文用的是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而不是查封處分本身，所以先前程序的查封登記、揭示都繼續有效。\n第二個是參與分配的時限。《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就拍賣、變賣與承受分別定其時點，一律是該日的一日前；不經拍賣或變賣者，則以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為準。逾期的效果寫在《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2 項：「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它不是完全不能受償，而是退到餘額那一層。本題選項 (B) 的敘述之所以錯，不是因為丁完全不能受償，而是因為它把逾期者寫成仍得就該地拍賣價金受分配。\n第三個是假扣押債權人的處置。《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規定：「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及依分配程序應分配於假扣押債權人之金額，應提存之。」乙雖以假扣押裁定查封，但假扣押不是終局執行名義，其分得的金額只能提存，等本案終局確定再定歸屬。這一點與丙持確定支付命令得逕行受領，形成兩種不同的結果。\n可並列的還有分配表的作成與救濟。《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而《強制執行法》第 4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兩條處理的是分配表本身，與參與分配的聲明期限分屬不同階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丁改成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或把拍定後改成分配表作成前，藉此測試時點的認定。\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51",51,"有關假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53",53,"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為： 「甲應於乙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同時，將 A 地所有權移…",{"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50",50,"甲訴請乙應容忍其通行乙所有之 A 地，獲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在該地上設置路障，阻礙甲之…",{"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202-054",54,"債權人甲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202-049",49,"甲於民國 112 年 5 月 5 日以其所有 A 地，設定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202-055",55,"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主丙之每月薪…",[],{"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為： 「甲應於乙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同時，將 A…",70,1789445449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