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54",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54,"single","債權人甲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復持假扣押裁定，聲請臺北地院對 A 地為假扣押執行，臺北地院即將丙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合併於甲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其後，甲撤回對 A 地之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臺北地院應將 A 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另為丙進行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甲聲請假扣押執行之查封效力及於丙，臺北地院不得將 A 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臺北地院應詢問丙之意見，得其同意後，對 A 地再為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臺北地院應得乙之同意後，對 A 地再為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兩件假扣押執行合併後，先聲請之債權人撤回時查封效力如何處理。\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丙聲請時，甲所為查封之效力即及於丙，該效力不因甲其後撤回而消滅，臺北地院不得將 A 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查封效力於丙聲請時即及於丙，臺北地院不得將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後再為丙另行查封。\n(B) 正確。理由如前。\n(C) 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所定效力之擴張與程序之合併，並不以他債權人之同意為要件，臺北地院無須詢問丙之意見或得其同意。\n(D) 錯誤。同樣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查封效力之存續與債務人之意思無關，臺北地院亦無須得債務人乙之同意。\n【涵攝步驟】要件一，債務人之財產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本題 A 地已因甲之聲請而受假扣押查封；要件二，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丙持假扣押裁定聲請對同一土地執行；要件三，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故丙自聲請時起即受該查封效力之保護；要件四，合併執行程序，臺北地院已將兩案合併；要件五，甲事後撤回僅使甲脫離程序，查封本身對丙仍然存在。\n【記憶點】查封的效力在後手聲請的那一刻就及於他，先聲請的人撤回並不把查封一起帶走。","本題的關鍵在於《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所定效力擴張的時點：條文寫的是於為聲請時，不是於合併時，也不是於分配時。這個時點一旦成立，後聲請的債權人就取得獨立的地位，先聲請者的撤回不能溯及影響他。\n就要件拆解而言，《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有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前提，債務人的財產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第二部分是效果，已實施執行行為的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第三部分是程序，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辦理。本題四個選項的差異，就在於有沒有承認第二部分的效果：選項 (A) 要求除去後重新查封，等於否定效力已經及於丙；選項 (C)(D) 則在條文所無的地方額外加上同意要件。\n上開規定的射程逐字是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未就終局執行或保全執行設有區分。要注意本題的甲與丙都只是假扣押債權人，兩件都是保全執行，因此合併之後仍然是保全，不會因為合併而變成終局執行。\n查封的方法與其外觀也值得一併記住。《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查封不動產，由執行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依左列方法行之：」而同條第 3 項規定：「已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為查封登記，其通知於第一項執行行為實施前到達登記機關時，亦發生查封之效力。」查封登記與揭示都是查封的外觀，本題選項所稱除去查封登記或揭示，實質上就是撤銷查封，這正是《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不允許的。\n可並列的還有撤回的一般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拍定後，在拍賣物所有權移轉前，債權人撤回強制執行之聲請者，應得拍定人之同意。」該項保護的是拍定人，本題保護的則是後聲請的債權人，兩者都說明撤回不是債權人一個人說了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丙改成持終局執行名義的債權人、或把甲的撤回改成甲的債權因清償而消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53",53,"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為： 「甲應於乙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同時，將 A 地所有權移…",{"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202-055",55,"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主丙之每月薪…",{"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202-052",52,"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id":60,"number":24,"year":6,"stem":61},"law-112-s0202-001","A 有限公司有甲、乙及丙 3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下列…",{"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202-051",51,"有關假處分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202-002",2,"從事科技業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id":48,"number":49,"stem":72},"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為： 「甲應於乙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同時，將 A…",{"id":52,"number":53,"stem":74},"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70,1789445449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