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202-05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202-055",112,"112120","20230805","s0202","commercial",null,55,"single","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有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之執行債權，聲請法院就乙對雇主丙之每月薪資債權額三分之一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對丙發扣押命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於扣押 3 個月後離職，對丙無薪資債權，該扣押命令一律失其效力","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執行債權額 5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超過部分不生扣押之效力","該扣押命令之效力及於扣押後每月薪資，並包括嗣後調薪而增加之部分","丙收受扣押命令後，仍得與乙合意終止僱傭契約","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薪資債權扣押命令的效力範圍，以及第三人受扣押命令後的地位。\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乙離職前已發生而尚未領取的薪資仍在該項所定效力範圍內，並非因離職而全部失效；選項 (A) 謂該扣押命令一律失其效力，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乙離職僅使其後不再有新的薪資給付產生，已發生之給付仍受該命令拘束。\n(B)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1 項，效力範圍以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為限，超過 50 萬元及執行費用的部分不生扣押效力。\n(C) 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1 項，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故包括嗣後調薪而增加的部分。\n(D) 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該項所禁止者為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與第三人清償，並未禁止僱傭契約之終止，丙仍得與乙合意終止。\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標的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之繼續性給付債權，本題為乙對丙之每月薪資債權；要件二，扣押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要件三，效力以債權額及執行費用額為限，選項 (B) 落在此格；要件四，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選項 (C) 落在此格；要件五，扣押命令所禁止者不及於契約之終止，選項 (D) 落在此格。\n【記憶點】薪資扣押命令綁住的是債權額與執行費用額範圍內、扣押後應受及增加的給付。","對薪資債權的執行有兩個特色：標的是將來反覆發生的給付，而債務人還要靠它生活。《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就是為此而設。\n第一層是效力的時間範圍。同法第 115-1 條第 1 項讓一次扣押涵蓋扣押後應受及增加的給付，債權人不必按月重新聲請；但同一項也把範圍限在債權人的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內，超過即不生扣押效力。選項 (B) 與 (C) 分別測的就是這一項的兩半，兩者其實出自同一句話。\n第二層是數額的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本題執行債權人聲請就三分之一為執行，即與此相符。第 3 項則另設調整機制，執行法院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n第三層是扣押命令的效力內容。《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所禁止的是債務人收取或處分該債權、以及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換言之它凍結的是債權的收取與清償，並不干涉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基礎法律關係的存續或消滅。僱傭契約要不要終止，是丙與乙之間的自由，執行法院無從以扣押命令加以禁止，這就是選項 (D) 正確的理由。\n第四層是債權不存在時的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11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條文把債權存否的爭執導向聲明異議，而不是讓扣押命令自動失效，這與選項 (A) 所稱一律失其效力並不相同。\n另可注意《強制執行法》第 115-1 條第 4 項所定的移轉命令，其但書就債務人喪失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設有移轉命令失其效力並得聲請繼續執行的處理；該但書處理的是移轉命令，與扣押命令分屬不同的執行命令。\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把三分之一改成二分之一、或把調薪增加的部分寫成須另行聲請扣押。\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4,58,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202-054",54,"債權人甲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id":52,"number":24,"year":6,"stem":53},"law-112-s0202-001","A 有限公司有甲、乙及丙 3 位股東，各出資新臺幣 100 萬元，由甲擔任董事，下列…",{"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202-053",53,"為執行名義之確定判決主文為： 「甲應於乙給付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同時，將 A 地所有權移…",{"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202-002",2,"從事科技業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持有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202-052",52,"甲分別向乙、丙、丁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屆期均未清償。乙持假扣押裁定向法…",{"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202-003",3,"甲為專門處理商事案件的律師，近來其客戶業績蓬勃發展，紛紛想轉換組織型態以因應公司資本…",[],{"id":48,"number":49,"stem":72},"債權人甲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所有 A…",{"id":74,"number":75,"stem":76},"law-112-s0202-056",56,"Under Article 191-3 of R.O.C. Civil …",70,1789445449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