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69},["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01":3},{"question":4,"paper":31,"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11,"next":68,"paperCount":4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0},"law-112-s0301-001",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1,"single","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有期徒刑減輕，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得減至三分之二","無期徒刑減輕者，為 20 年以下 15 年以上有期徒刑","滿 80 歲人犯罪者，不得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與拘役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D","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主刑加重減輕的法定效果，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三者在加減時計算範圍的差異。\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67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該條所列的刑種只有有期徒刑與罰金，並未包含拘役；拘役的加減另設專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68 條規定：「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選項把有期徒刑與拘役綁在一起，說兩者的最高度及最低度都同加減之，與第 68 條的計算方式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規定：「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三分之二。」有期徒刑減輕時，遇有併存的免除其刑規定，減輕幅度即可放寬到三分之二。\n(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與選項所述的刑度區間相同。\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滿八十歲人犯罪，法院不得對之宣告無期徒刑。\n(D) 錯誤。理由如上，拘役的加減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68 條處理，與有期徒刑並不相同。\n【涵攝步驟】題目問的是錯誤者，故逐一把四個敘述回扣條文：(A) 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的但書，(B) 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C) 對應《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的禁止效果，(D) 則同時牽動《中華民國刑法》第 67 條與第 68 條的分工，只有 (D) 把兩個條文的射程混在一起。\n【記憶點】有期徒刑與罰金的加減，上下限同動；至於拘役，《中華民國刑法》第 68 條規定：「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本題是刑法總則刑罰論的計算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條文，逐條核對即可作答。\n要件拆解上，加減的規則依刑種而分流。《中華民國刑法》第 64 條第 1 項規定：「死刑不得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1 項規定：「無期徒刑不得加重。」這兩種刑因為沒有上下限可言，所以只處理減輕的換算；《中華民國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規定：「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有期期間刑與財產刑，才有上下限同時移動的問題，而立法者把它切成兩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67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減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68 條規定：「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本題的陷阱就設在第 67 條所列刑種的清單上，考生若憑印象把拘役讀進去，就會誤認選項 (D) 正確。\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拘役之所以只動最高度，可與刑度區間的規定並列觀察。《中華民國刑法》第 33 條柱句規定：「主刑之種類如下：」該條把拘役定為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其下限已經是可能的最短期間，因此加減時只在最高度上調整。另外，減輕的幅度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該條本身就帶著但書；而酌量減輕則有準用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73 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者，準用減輕其刑之規定。」也就是法院依酌減規定減輕其刑時，幅度仍然回頭套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66 條。\n再看《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的定位。《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規定：「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該條前段是刑罰種類的禁止，也就是法院對這兩類行為人不得選擇死刑或無期徒刑；後段則是把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直接依前述換算規定往下調整。這與量刑上得減輕其刑的裁量規定不同：前者是法院沒有選擇餘地的禁止，後者則交由法院斟酌，兩者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而本題選項 (C) 問的正是前者。\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63 條與責任能力的減輕規定並列，測驗考生能否分辨刑罰種類的限制與量刑上的裁量；也常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65 條第 2 項的區間出題，問無期徒刑減輕後的上下限各是多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2,"tag":33,"label":34,"subjects":35,"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6,37,38],"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2-s0301-075",75,"關於甲受僱律師離開原任職的 X 法律事務所自行執業時，其下列行為何者較符合律師倫理？",{"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301-002",2,"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301-074",74,"甲律師擔任 A 公司的顧問，因而得知 A 公司計畫在某個區域申請核准進行大型土地開發…",{"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301-003",3,"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301-073",73,"A 的年邁母親 B 因為與他人的債務糾紛需要打官司，A 因此和 B 一起到甲律師事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301-004",4,"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架，乃逃往機…",[],{"id":48,"number":49,"stem":50},1789445437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