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6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03",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3,"single","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偽造通用貨幣罪吸收行使偽造通用貨幣罪，僅論以偽造通用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僅論以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公文書罪吸收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僅論以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吸收偽造私文書罪，僅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的罪數關係，依實務見解在貨幣、有價證券、公文書、私文書四組間的吸收方向。\n【正解理由】依實務見解，偽造公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行為屬低度行為，為行使行為所吸收，論以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方向與選項所述相反。《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該條把行使文書罪的法定刑接回偽造文書各條，正是行使罪吸收偽造罪後仍能適用相同刑度的條文基礎。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依實務見解，偽造通用貨幣罪的不法內涵較高，行使行為為偽造行為所吸收。《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n(B) 正確。依實務見解，偽造有價證券罪同樣吸收其後的行使行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n(C) 錯誤。理由如上，公文書的吸收方向是行使吸收偽造。《中華民國刑法》第 211 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n(D) 正確。依實務見解，私文書亦為行使吸收偽造。《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記憶點】依實務見解，貨幣與有價證券是偽造吸收行使，公文書與私文書則是行使吸收偽造，本題錯的是把公文書寫成前一組。","本題問的是罪數，而不是構成要件，決定性的判斷來自實務累積的吸收關係，條文本身只提供刑度的接續規定。\n要件拆解上，四組客體的立法體例本來就不同。貨幣部分，偽造與行使各有專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196 條第 1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偽造罪的法定刑高於行使罪。有價證券部分同樣分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偽造罪的法定刑亦高於行使罪。文書部分則完全相反，行使罪沒有獨立的法定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文書偽造罪的各條刑度並列即可看出層次。《中華民國刑法》第 211 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14 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 216 條把上述各條的處斷方式接回去，因此行使罪與被行使的偽造罪刑度相同，罪數上便以行使行為為最終評價。\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吸收方向本身。條文並未規定偽造與行使何者吸收何者，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長期採取的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法理，以及貨幣、有價證券與文書三類客體的不同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6,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02",2,"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04",4,"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架，乃逃往機…",{"id":54,"number":24,"year":6,"stem":55},"law-112-s0301-001","關於主刑加重減輕及限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05",5,"甲因鄰居乙時常隨便違規停車而有糾紛，欲刮傷乙車以教訓乙，但知道損壞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75",75,"關於甲受僱律師離開原任職的 X 法律事務所自行執業時，其下列行為何者較符合律師倫理？",{"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06",6,"關於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1},"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1789445437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