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0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05",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5,"single","甲因鄰居乙時常隨便違規停車而有糾紛，欲刮傷乙車以教訓乙，但知道損壞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為而不敢下手。某日，甲忽聞乙飼養的鸚鵡啼叫，心想乙平日愛鳥成痴，若將寵物鳥毒死，因動物非財物，非損壞乙財物的行為，於是趁乙不在家的時候，打開鳥籠，毒死鸚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毒死鸚鵡，並非毀損行為，故不成立毀損罪，僅有民事責任","甲毒死鸚鵡，雖是毀損行為，但甲因不知法律，法院必須免除其刑事責任","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但認為毒死乙的鸚鵡，並不該當毀損罪構成要件，故屬於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但誤以為毒死乙的鸚鵡，並非毀損罪構成要件包攝的範圍，故屬於包攝錯誤","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包攝錯誤（涵攝錯誤）的定位，以及它與構成要件錯誤、不知法律之間的區別。\n【正解理由】甲知道法律禁止毀損他人財物，對打開鳥籠並毒死鸚鵡這件事實本身也有完整認識，他弄錯的只是鸚鵡是否屬於毀損罪所稱他人之物這個涵攝判斷。這種對構成要件要素涵蓋範圍的誤解，屬於包攝錯誤，在體系上歸入禁止錯誤處理，而非阻卻故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動物在法律上仍屬於物，毒死他人飼養的鸚鵡是對他人之物的毀損行為，甲並非僅負民事責任而已（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採原則不免責、例外免責的體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才生免責，其餘情形依但書按情節得減輕其刑，法院並無免除刑事責任的義務。\n(C) 錯誤。構成要件錯誤是對構成要件事實的認識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甲對自己毒死鸚鵡的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意並未受影響。\n(D) 正確。理由如上，甲的誤認落在規範評價層次而非事實認識層次。\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對事實的認識完整，故意成立；要件二，甲知悉毀損他人財物的禁止規範；要件三，甲誤認鸚鵡不被該規範所涵蓋，此即包攝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檢驗其有無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n【記憶點】事實看錯是構成要件錯誤，範圍認錯是包攝錯誤，後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處理，原則上不免除刑事責任。","錯誤論的考題幾乎都在問同一件事：行為人弄錯的東西，落在事實層次還是規範層次。\n要件拆解上，先看故意的定義。《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兩項的共同對象都是構成犯罪之事實，因此影響故意成立的，是對事實的認識出錯。本題甲對事實的認識毫無欠缺：他知道鳥籠裡的是乙飼養的鸚鵡，也知道自己在下毒，並且希望鸚鵡死亡。他錯的是把這個事實往構成要件底下套的那一步，這一步屬於規範評價，因此不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的射程內。\n規範層次的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處理，該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條文採取的是原則不免責、例外免責的結構：本文設定原則，而免責的例外要件是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但書則提供減輕其刑的裁量空間。本題甲既然明白毀損他人財物是犯罪，其誤認的可避免性甚高，落入該條本文所稱不得免除刑事責任的範圍。\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可與共犯的認識要求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該項所問的是參與者對他人犯罪事實的認識，仍屬事實層次；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所問的是行為人對禁止規範的認識，屬規範層次。考題常把兩種認識混在同一題裡，作答時只要問一句：行為人弄錯的是眼前發生了什麼事，還是這件事在法律上算不算數。\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客體換成電磁紀錄、寵物或屍體，測驗考生對他人之物這個概念範圍的掌握，並接著追問誤認的類型；也常反過來設計成行為人誤認客體屬於自己所有，那就落回構成要件錯誤而阻卻故意，答案方向與本題相反。\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04",4,"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架，乃逃往機…",{"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06",6,"關於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03",3,"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07",7,"某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用安眠藥後，竟然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02",2,"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08",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id":45,"number":46,"stem":70},"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37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