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0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06",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6,"single","關於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在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得為自己之權利主張正當防衛","在判斷正當防衛的要件時，原則上毋須考量利益衡量的問題","對於無責任能力人之不法侵害，仍然可以實施正當防衛","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防衛意思，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正當防衛的成立要件，以及它與緊急避難在特別義務人限制上的差異。\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就防衛自己權利的情形，並未對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設任何排除規定。設有這項限制的是緊急避難，《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選項把緊急避難的特別義務人限制搬到正當防衛，與第 23 條的文義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並未排除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為自己權利防衛。\n(B) 正確。依通說，正當防衛的正當性來自法確證原則，不採法益權衡，故原則上毋須就防衛利益與侵害利益進行衡量，此與緊急避難以不得已為要件的結構不同。\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所稱現在不法之侵害，著眼於侵害在客觀上是否違法，並不以侵害人具有責任能力為必要，故對無責任能力人的侵害仍可實施正當防衛。\n(D) 正確。依通說與實務見解，正當防衛除客觀防衛情狀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備防衛意思，欠缺防衛意思者不得主張本條的阻卻違法效果。\n【涵攝步驟】判斷順序為：先確認有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再確認行為人是否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最後檢驗是否過當而落入《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這道限制屬於緊急避難，不要搬到正當防衛。","本題四個選項全部圍繞正當防衛，而正確答案的關鍵在於考生能否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與第 24 條的條文結構分開記憶。\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拆開來看，客觀要件是現在、不法、侵害三者並存，主觀要件是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法律效果是不罰，而但書處理防衛過當時的減免。條文對防衛主體沒有任何身分上的限制，這正是本題選項 (A) 之所以錯誤的所在。\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緊急避難的結構明顯不同。《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該項把保全的法益限定在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者，並且要求出於不得已；緊接著《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三組差異：《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針對的是不法侵害，第 24 條針對的是緊急危難；前者未列舉受保護法益，後者列舉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四種；前者沒有特別義務人的限制，後者第 2 項則設有限制。另可與業務上正當行為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22 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該條同樣以業務為要素，但處理的是行為本身的正當性，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2 項的限制方向相反，容易被考題交錯設計。\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選項 (B) 與 (D)。條文並未寫明正當防衛是否須進行利益衡量，也沒有明文要求防衛意思，這兩點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通說與實務長期形成的解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以互毆、挑唆防衛或防衛過當的量刑效果出題，仍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23 條但書為落點。\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05",5,"甲因鄰居乙時常隨便違規停車而有糾紛，欲刮傷乙車以教訓乙，但知道損壞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07",7,"某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用安眠藥後，竟然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04",4,"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架，乃逃往機…",{"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08",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03",3,"關於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間罪數認定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09",9,"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id":46,"number":47,"stem":71},"甲因鄰居乙時常隨便違規停車而有糾紛，欲刮傷乙車以教訓乙，但知道損壞他人財…",{"id":50,"number":51,"stem":73},"某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用安眠藥後，竟然於昏睡時…",75,1789445448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