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07",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7,"single","某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用安眠藥後，竟然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甲毆打同居人乙，直到乙報警，警察趕到現場壓制甲，甲才從睡夢中醒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依原因自由行為，甲成立故意傷害罪","依原因自由行為，甲成立過失致傷罪","依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甲成立過失致傷罪","甲無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夢遊狀態下的責任能力判斷，以及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前提。\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甲在服用安眠藥後昏睡，於夢遊狀態中毆打乙，直到遭警察壓制才醒來，行為時顯然欠缺辨識其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至於原因自由行為的例外，《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甲是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並非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該狀態，故無該項適用，甲不罰。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原因自由行為的適用以《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所稱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為前提，甲依醫囑服藥不符該前提，無法據以論以故意傷害罪。\n(B) 錯誤。理由同上，既然《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不適用，就不能透過原因自由行為的架構回頭論以過失致傷罪。\n(C) 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處理的是行為人誤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例如誤想防衛；本題甲並未誤認任何防衛或避難情狀，與該類型無涉。\n(D) 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甲行為時欠缺責任能力，且無第 3 項的排除事由。\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行為時處於昏睡夢遊狀態，屬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要件二，該狀態致其欠缺辨識與控制能力；要件三，甲按處方服藥，非自行招致，故無《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適用。\n【記憶點】原因自由行為要先過《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的門檻：該狀態係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才排除不罰與減輕，依醫囑服藥所致者不在其內。","本題的答案落在無罪，考點卻不是構成要件，而是責任層次的兩道檢驗。\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分成三項，結構是原則、減輕、例外。第 1 項是完全欠缺責任能力的不罰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這是限制責任能力的減輕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這一項就是原因自由行為的明文依據。要注意第 3 項的文字是前二項規定，也就是它同時排除第 1 項的不罰與第 2 項的減輕，並且以自行招致為要件。本題的陷阱正設在這裡：夢遊確實是常被拿來與酒醉並列的狀態，但酒醉多半可回溯到行為人自己的飲酒決定，而依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並不具備自行招致的性質。\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可與過失犯的規定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該項處理的是行為人在構成要件層次有無違反注意義務，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9 條處理的則是責任層次有無辨識與控制能力，兩者的體系位置不同；選項 (B) 先借原因自由行為把責任接回來，再改論過失致傷，正是把兩個層次疊在一起。至於過失犯的處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即為選項 (B)、(C) 所指的罪名依據，但本題既已於責任層次阻斷，即無庸再往下檢驗。\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服藥改成自行超量服用、或明知服藥後會夢遊仍照常服用，此時第 3 項的自行招致要件即可能成立，答案便會翻轉；也常改以酒醉駕車出題，測驗考生能否分辨事前的飲酒決定與事中的駕駛行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06",6,"關於正當防衛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08",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05",5,"甲因鄰居乙時常隨便違規停車而有糾紛，欲刮傷乙車以教訓乙，但知道損壞他人財物是犯罪行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09",9,"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04",4,"甲乙素有仇隙。今冤家路窄，甲在藥房門口遇到乙，上前毆打乙；乙被毆傷無力招架，乃逃往機…",{"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10",10,"甲因與乙有仇，遂自 1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8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