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1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10",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10,"single","甲因與乙有仇，遂自 1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乙為求脫身，故將價值 10 萬元的手錶給甲，甲再於 6 月 1 日將該手錶轉送給明知此段犯罪行為的女友 A，因犯罪已經結束，且 A 不是共犯，故法院不得對 A 諭知沒收該手錶","假設在 3 月 5 日有關私行拘禁的刑法條文變更並加重處罰，則法院可以直接適用修正後的刑法規定，無須為新舊法比較","甲在拘禁乙的期間，先請有共同參與甲犯罪意思的丙協助綑綁乙，過了 3 天，再請有共同參與甲犯罪意思的丁協助看守乙（丙、丁 2 人並不認識），則甲、丙、丁仍可成立共同正犯","乙在 3 月 1 日試圖逃跑，然仍為甲發現並抓回，甲於抓回乙後，一時氣憤，乃起意揍乙成傷，則就該傷害行為，仍應另外論罪，不能認是私行拘禁行為的當然結果","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對犯罪行為人以外第三人的沒收、繼續犯的法律變更、相繼共同正犯，以及私行拘禁與另行起意傷害的罪數。\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女友 A 明知甲的犯罪行為而受贈該手錶，落在第 1 款所定的情形，法院自得對 A 宣告沒收；選項卻以犯罪已經結束、A 不是共犯為由否定沒收，與該項規定不符。故選 A。\n【逐項排除】\n(A) 錯誤。理由如上，第三人沒收不以該第三人為共犯為要件，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即可宣告。\n(B) 正確。私行拘禁屬繼續犯，行為自 1 月 1 日持續至 5 月 31 日，依實務見解，法律於行為繼續中變更者，應逕行適用行為終了時的法律，不生新舊法比較的問題。\n(C)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丙、丁分別在犯罪繼續中加入並分擔行為，縱彼此不認識，仍與甲成立共同正犯。\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甲抓回乙後一時氣憤另行起意毆打成傷，該傷害行為超出剝奪行動自由的範圍，應另論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記憶點】第三人沒收的事由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2 項逐款列出，其第 1 款所定的情形是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與該第三人是不是共犯無關。","本題是一題四考點的綜合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獨立制度，逐項回扣條文即可。\n要件拆解上，先看沒收。《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這是對犯罪行為人本人的沒收；第 2 項則把射程擴張到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以三款列出可歸責的取得型態。本題手錶是乙為求脫身而交付給甲的，屬於甲的犯罪所得，甲轉送給明知此段犯罪行為的女友 A，A 的取得同時符合第 1 款的明知，也符合第 2 款的無償取得。至於選項所稱犯罪已經結束，並不是沒收的消極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條文明定的排除事由是發還被害人，而不是犯罪已經終了。\n繼續犯與法律變更部分，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行為終了時點的認定：私行拘禁的行為在整段拘禁期間持續實現構成要件，因此法律於期間內修正時，依實務見解直接適用行為終了時的規定。\n共同正犯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該條的文字止於共同實行，未及於正犯彼此是否認識或是否同時參與，故丙、丁先後加入而互不相識，仍可與甲成立共同正犯。與之並列的是幫助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該項明文承認片面幫助，而共同正犯則須有共同的犯意聯絡，本題已明示丙、丁有共同參與甲犯罪的意思。\n罪數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所處罰的是剝奪行動自由，其第 3 項並規定未遂犯的處罰；拘禁中另行起意的傷害，其不法內涵並未被剝奪自由的評價所吸收，依實務見解應另行論罪。\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第三人換成善意有償取得者，此時三款都不該當，沒收即無從宣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09",9,"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11",11,"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B 罪…",{"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08",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12",12,"甲目睹乙、丙二人強盜丁，檢察官將乙、丙犯強盜罪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傳喚甲作證時，…",{"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07",7,"某甲有睡眠困擾，按醫師處方，服用安眠藥；未料，服用安眠藥後，竟然於昏睡時夢遊。夢遊中…",{"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13",13,"有關於緩刑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75,17894454486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