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1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11",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11,"single","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B 罪（法定刑為 2 年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法官在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法官在 5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法官在 7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法官在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範圍內量刑","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的處斷方式，以及從一重處斷後量刑範圍的上下限如何形成。\n【正解理由】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及其科刑下限的規定，《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A 罪的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B 罪的法定刑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之輕重比較，兩罪同為有期徒刑，最高度較長者為重，故 A 罪為重罪，量刑的上限即為 A 罪的 7 年。但科刑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所定的最輕本刑，B 罪的最輕本刑為 2 年，因此量刑的下限被推高到 2 年。綜合兩者，法官應在 2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內量刑。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只取重罪 A 的完整刑度區間，忽略了輕罪 B 的最輕本刑對下限的封鎖效果，下限不得低於 2 年。\n(B) 錯誤。5 年是輕罪 B 的最高度，並不是下限的來源；下限應取輕罪的最輕本刑，而非最高本刑。\n(C) 錯誤。想像競合是從一重處斷，並非把兩罪的刑度相加，也不會產生超過重罪最高度的 12 年上限。\n(D) 正確。理由如上，上限來自重罪 A 的 7 年，下限來自輕罪 B 的最輕本刑 2 年。\n【涵攝步驟】步驟一，確認一行為觸犯 A、B 二罪名；步驟二，比較輕重，A 罪最高度 7 年高於 B 罪 5 年，A 罪為重；步驟三，以 A 罪處斷，得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步驟四，套用科刑下限的封鎖，B 罪最輕本刑 2 年將下限拉高，最終為 2 年以上 7 年以下。\n【記憶點】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量刑上限來自重罪的最高度，而輕罪的最輕本刑把下限封住，使宣告刑不得低於它；兩者常常來自不同的罪。","本題是純粹的計算題，考的是想像競合處斷後量刑框架如何形成，而這個框架由兩段規則疊合而成。\n制度架構上，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時，立法者採取從一重處斷，也就是不併罰、不累加，而是選出較重的罪名作為處斷依據；同時為了避免評價不足，另設科刑的下限封鎖，使宣告刑不得低於較輕罪名所定的最輕本刑。本題之決定性依據為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及其科刑下限的規定，《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n刑之輕重的比較另有明文的判準，《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主刑的重輕先依刑種次序決定，同種之刑則以最高度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時才比最低度。本題 A、B 兩罪同為有期徒刑，屬同種之刑，先比最高度：A 罪 7 年、B 罪 5 年，故 A 罪為重罪。要注意的是，這裡比的是最高度而不是最低度，B 罪的最低本刑 2 年高於 A 罪的 1 年，容易讓考生誤以為 B 罪較重，這正是本題設計的第一個陷阱。\n第二個陷阱在下限。從一重處斷之後，處斷刑的區間原本應該是 A 罪的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但下限封鎖規則會把它抬到 B 罪的最輕本刑 2 年。這條規則的意義在於：輕罪雖然不作為處斷的依據，其最輕本刑所表彰的立法評價仍然必須被尊重，否則以重罪處斷反而可能量出比單獨評價輕罪更低的刑，形成評價上的漏洞。因此最終區間是 2 年以上 7 年以下，也就是上限與下限分別來自不同的罪。\n易混淆制度的對照是數罪併罰。數罪併罰處理的是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形，其定應執行刑的方式是先就各罪分別宣告其刑，再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這種區間的形成邏輯與想像競合完全不同：想像競合的上限被重罪的最高度封住，而併罰的上限則可以往上疊加。本題選項 (C) 的 7 年以上 12 年以下，看起來像是把兩罪最高度相加後的產物，正是混用了併罰的思維；而本題題幹已明示行為人是以一行為觸犯 A、B 二罪，並不生併罰的問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兩罪改成一為有期徒刑、一為拘役或罰金，此時輕重比較就要回到刑種次序而非刑度長短。\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10",10,"甲因與乙有仇，遂自 1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12",12,"甲目睹乙、丙二人強盜丁，檢察官將乙、丙犯強盜罪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傳喚甲作證時，…",{"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09",9,"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13",13,"有關於緩刑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08",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不成立強制性交罪之未遂犯？",{"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14",14,"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因與乙有仇，遂自 1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id":50,"number":51,"stem":73},"甲目睹乙、丙二人強盜丁，檢察官將乙、丙犯強盜罪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傳…",75,1789445448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