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1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12",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12,"single","甲目睹乙、丙二人強盜丁，檢察官將乙、丙犯強盜罪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傳喚甲作證時，甲具結後虛偽陳述丁是自願贈與乙、丙二人財物而無強盜事實，本案上訴二審後，二審法院再度傳喚甲作證時，甲仍為相同之虛偽陳述。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偽證之對象各為乙、丙，故甲在第一審、第二審之偽證行為共成立四個偽證罪","甲在第一審、第二審之偽證行為各僅成立一個偽證罪，共成立兩個偽證罪","甲在第一審、第二審之偽證行為僅成立一個偽證罪","甲在第一審及第二審之偽證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同種想像競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同一案件於不同審級重複具結虛偽陳述時的偽證罪罪數，依實務見解的處理。\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保護的是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其行為客體是同一個訴訟案件的審判作用。依實務見解，證人就同一案件於同一訴訟程序的各審級為同一內容的虛偽陳述，其多次陳述在自然意義上雖可分，但侵害的仍是同一個國家法益，屬於接續犯而僅成立一個偽證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偽證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的審判作用，並非被告個人的法益，故不因案件被告有乙、丙二人而成立數罪。\n(B) 錯誤。第一審與第二審是同一案件的先後審級，依實務見解仍屬同一訴訟程序，不因審級不同而各自成立一個偽證罪。\n(C) 正確。理由如上，甲的數次虛偽陳述接續侵害同一國家法益，僅成立一個偽證罪。\n(D) 錯誤。想像競合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前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甲在第一審與第二審的陳述是先後二個舉動，並非一行為，且本題僅成立一個偽證罪，不生數罪名的問題。\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於審判時以證人身分具結；要件二，就與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為虛偽陳述；要件三，數次陳述屬同一案件、同一訴訟程序，依實務見解接續為一罪。\n【記憶點】偽證罪保護的是國家審判作用，罪數跟著案件走而不是跟著被告人數或審級走。","偽證罪的罪數問題，是刑法分則與罪數論交界處的常考題，判斷的起點永遠是保護法益。\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把該條拆開來看，場合是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檢察官偵查時，主體是證人、鑑定人與通譯，陳述事項須與案情有重要關係，須於供前或供後具結，並須為虛偽陳述。條文對罪數沒有任何規定，因此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法益數與行為數的認定。\n依實務見解，本罪的保護法益是國家司法權的正確行使，屬國家法益，不隨案件中被告的人數而增減，選項 (A) 的四罪說因此不能成立。至於審級，第一審與第二審是同一案件的續行程序，證人前後所為內容相同的虛偽陳述，出於同一個決意、侵害同一個法益、時空上具有密接性，依實務見解以接續犯論以一罪，選項 (B) 的二罪說亦不可採。\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可與自白減免規定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172 條規定：「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條把時點定在所虛偽陳述之案件的裁判確定前，也就是以案件為單位計算，與本題以案件為單位計算罪數的思路一致。另可與想像競合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條要求的是一行為，本題甲於二審級的陳述是先後二個舉動，並不符合；而數罪併罰的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也以數罪為前提，本題既僅一罪，同樣無適用餘地。\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偵查中與審判中的陳述並列，或改成證人於不同案件中作證，後者因案件不同而可能成立數罪。\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11",11,"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B 罪…",{"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13",13,"有關於緩刑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10",10,"甲因與乙有仇，遂自 1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14",14,"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09",9,"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成立中止未遂犯？",{"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15",15,"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id":46,"number":47,"stem":71},"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8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