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13",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13,"single","有關於緩刑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因傷害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 2 月，於 109 年 1 月 1 日確定，並宣告緩刑 2 年，於緩刑期滿而緩刑宣告未經撤銷，甲復於 112 年 1 月 1 日再犯傷害罪，甲應認構成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之累犯","甲因犯竊盜罪，經法院於 109 年 12 月 1 日判處有期徒刑 3 月，並諭知緩刑 2 年，於 110 年 1 月 1日確定，甲另於 109 年 11 月 1 日犯強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月，於 111 年 6 月 1 日確定，則檢察官於 111 年 11 月 1 日聲請撤銷對甲上開竊盜罪所為緩刑之宣告，法院應將緩刑撤銷，無裁量餘地","甲因犯 2 個加重詐欺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1 年 6 月，法院定執行有期徒刑2 年 2 月。法院得因甲無任何前科，一併宣告緩刑 3 年，並命甲應依與被害人間之和解筆錄按期履行賠償","甲因犯背信罪，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 1 年，並依刑法第 74 條第 2 項第 4 款、第 8 款規定，宣告應於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新臺幣 100 萬元，暨接受法治教育課程 3 場次之附條件緩刑時，如未一併諭知應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尚非違法","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緩刑的宣告要件、應撤銷與得撤銷的分流，以及保護管束的連動。\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甲的強盜罪犯於緩刑宣告之前，判處有期徒刑 5 年 6 月而於 111 年 6 月 1 日確定，落在自 110 年 1 月 1 日起算的 2 年緩刑期內，正是第 2 款，法院應撤銷而無裁量餘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76 條規定：「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但依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二項撤銷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刑之宣告既已失效，即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所稱受徒刑之執行完畢，不成立累犯。\n(B) 正確，理由如上。\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本件應執行刑 2 年 2 月已逾二年，不得宣告緩刑。\n(D)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93 條第 1 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本件既依第 74 條第 2 項第 8 款命為必要命令，即屬第 2 款，應併付保護管束。\n【記憶點】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2 款，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撤銷緩刑。","緩刑這一格的考題向來以日期與刑度取勝，作答時務必把四個時間點與兩個刑度分別標出來再回扣條文。\n要件拆解上，先看宣告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二年以下這個門檻是硬性的，數罪併罰時以定應執行之刑為準，故選項 (C) 的 2 年 2 月即已出局。附條件緩刑則規定在同條第 2 項，其第 4 款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第 8 款為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n撤銷部分採應撤銷與得撤銷雙軌。《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的兩款都以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為門檻，差別只在他罪犯於緩刑期內或緩刑前；《中華民國刑法》第 75-1 條第 1 項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兩條並列可以看出分流的判準是宣告刑逾六月或六月以下，以及故意犯或過失犯。本題強盜罪判處 5 年 6 月，已逾六月，且係故意犯、犯於緩刑前、確定於緩刑期內，四個座標全部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1 項第 2 款，因此是應撤銷。至於聲請的時限，《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本題強盜罪於 111 年 6 月 1 日確定，檢察官於同年 11 月 1 日聲請，未逾該六月期間，程序上亦無障礙。\n累犯部分則要看緩刑期滿的效力。《中華民國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該項的前提是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而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者，依第 76 條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根本不曾執行，故不符累犯要件。\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宣告刑改成六月整或六月以下，測驗考生能否分辨逾六月與六月以下的界線；也常改動聲請時點，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75 條第 2 項的六月期間。\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12",12,"甲目睹乙、丙二人強盜丁，檢察官將乙、丙犯強盜罪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傳喚甲作證時，…",{"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14",14,"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11",11,"假設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 A 罪（法定刑為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及 B 罪…",{"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15",15,"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10",10,"甲因與乙有仇，遂自 1 月 1 日起至 5 月 31 日間在家中私行拘禁乙，下列敘述…",{"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16",16,"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id":45,"number":46,"stem":70},"甲目睹乙、丙二人強盜丁，檢察官將乙、丙犯強盜罪案件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傳…",{"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