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1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16",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16,"single","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免除甲的妻子所欠債務，一旦甲選上市議員必定投票支持乙擔任議長。有關甲之行為是否成立刑法第 143條投票受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為候選人時，雖非本罪之有投票權人，但當選後犯罪構成要件亦屬成就","無論日後甲是否當選市議員，均不具本罪行為人適格","本罪成立之前提為，當選在前而行賄或收賄在後，故甲不成立本罪","甲之要求內容非為使自己獲利，故不屬賄賂","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投票受賄罪的行為主體，候選人於當選前要求賄賂時構成要件何時成就。\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以有投票權之人為主體。甲於競選期間為候選人，當時尚未取得市議會議長選舉的投票權；但依實務見解，甲一旦當選市議員即取得投票權，其先前要求對價並許以一定行使投票權的行為，於當選時構成要件即告成就。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正確，理由如上，行為人於取得投票權時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所定的主體要件。\n(B) 錯誤。若甲當選，即成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所稱有投票權之人，自具備本罪的行為人適格，不能一概否定。\n(C) 錯誤。條文並未要求當選在前、行賄或收賄在後；依實務見解，於取得投票權前要求賄賂而於取得後仍維持該對價關係者，仍在本罪射程之內。\n(D) 錯誤。同意免除甲的妻子所欠債務，使甲免於實際的財產支出，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所稱之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以利益直接歸屬行為人本身為必要。\n【涵攝步驟】要件一為有投票權之人，甲於當選後具備；要件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甲要求乙免除其妻債務；要件三為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甲允諾投票支持乙擔任議長。\n【記憶點】投票受賄罪的主體是有投票權之人，依實務見解，候選人先談好對價、當選後取得投票權，構成要件即於當選時成就。","妨害投票罪章的考題，重點幾乎都落在主體資格與對價內容兩個要件上，本題兩個都問到了。\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43 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主體是有投票權之人，行為態樣是要求、期約或收受，對價客體是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對待給付則是許以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本題甲允諾當選後投票支持乙擔任議長，正屬為一定之行使。\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行賄的一方另有專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4 條規定：「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兩條並列可看出對向犯的結構：第 143 條處罰收受一方且主體須有投票權，第 144 條處罰交付一方而主體不設限制。本題若乙確實同意免除債務，乙的行為即應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44 條評價。另可與公務員賄賂罪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的主體是公務員，對價指向職務上之行為；市議員行使議長投票權時雖亦具公務員身分，但立法者就投票行為另設第 143 條，屬特別規定。\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主體要件的時點。條文只寫有投票權之人，並未規定要求賄賂時是否必須已經取得投票權，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構成要件何時成就的認定：行為人於候選人階段先行要求對價，屬於對將來投票權行使的預先交易，待其當選取得投票權時，主體要件即告補足，全部構成要件於該時點成就。\n至於不正利益的範圍，免除債務並非直接交付金錢，但使債務人免於支出，在經濟上與給付金錢相當；且本題受免除者是甲的妻子，仍間接使甲獲有利益，選項 (D) 以利益非歸自己為由否定賄賂性質，並不可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改成落選，測驗構成要件是否終局不成就。\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15",15,"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17",17,"甲缺錢花用，知悉乙是愛貓人士，飼養貓咪丁丁一隻，遂對乙佯稱，丁丁在其手中，如果乙不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14",14,"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18",18,"有關刑法第 165 條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13",13,"有關於緩刑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19",19,"15 歲的甲在啤酒屋打工，某晚目睹該啤酒屋股東乙與酒客丙發生口角，乙糾眾毆打丙，導致…",[],{"id":46,"number":47,"stem":71},"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id":50,"number":51,"stem":73},"甲缺錢花用，知悉乙是愛貓人士，飼養貓咪丁丁一隻，遂對乙佯稱，丁丁在其手中…",75,1789445448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