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17",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17,"single","甲缺錢花用，知悉乙是愛貓人士，飼養貓咪丁丁一隻，遂對乙佯稱，丁丁在其手中，如果乙不交付贖金，便會將丁丁撕票，乙極度恐慌下信以為真，遂依指示匯款至甲指定之帳戶內，乙付完款後發現丁丁仍好端端地在家中窩著。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A":16,"B":17,"C":18,"D":19},"僅論詐欺取財罪","僅論強盜取財罪","僅論擄人勒贖罪","僅論恐嚇取財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虛構的擄物事實使人交付財物時，恐嚇取財罪與詐欺、強盜、擄人勒贖各罪的界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甲對乙佯稱貓咪丁丁在其手中並將予撕票，是以加害財產與生命的事實通知乙，使乙心生畏懼而依指示匯款，行為的核心手段是使人畏懼，而非單純使人陷於錯誤，依實務見解應論以恐嚇取財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固然虛構了丁丁在其手中的事實，但乙交付財物的直接原因是對丁丁遭撕票的畏懼，該當恐嚇取財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罪以至使不能抗拒為要件，本題乙仍有意思決定的餘地，僅是心生恐懼而依指示匯款，未達不能抗拒的程度。\n(C)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罪以現實上擄走被害人為要件，本題丁丁始終好端端地在乙家中，甲並無擄人的事實。\n(D) 正確，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有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意圖；要件二，甲以加害丁丁生命的事實恐嚇乙；要件三，乙因而心生畏懼並交付贖金。\n【記憶點】被害人是因為害怕而給錢，就走恐嚇取財；因為被騙而給錢，才走詐欺；至於強盜，還要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本題把四個財產犯罪擺在同一組事實上，考的是手段行為對被害人心理作用方式的差異。\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的要件依序是不法所有意圖、恐嚇行為、被害人心生畏懼、因而交付本人或第三人之物。條文所稱恐嚇，指以將來的惡害相通知，使人生畏怖心；至於該惡害的內容是否真實、行為人有無實現能力，條文並未要求。本題甲根本沒有抓走丁丁，但他所通知的惡害在乙的認知中是可能實現的，乙也確實因此匯款，恐嚇取財罪的四個要件即已具備。同條第 2 項就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設有規定，第 3 項並處罰未遂。\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先看恐嚇危害安全。《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條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結果，不以取得財物為要件；甲既已取得贖金，即應論以第 346 條而非第 305 條。再看強盜，《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所定的至使不能抗拒，是強盜與恐嚇取財最主要的分水嶺：前者被害人已喪失意思自由，後者被害人仍能選擇是否交付，只是在畏懼下作出交付的決定。另可與準強盜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該條以先有竊盜或搶奪為前提，本題並無此情形。最後是擄人勒贖，《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該罪的行為客體是人，且以現實上將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前提，本題丁丁既是貓，也未遭擄走，該罪自始不生適用。\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恐嚇取財與詐欺取財的競合。當行為人同時虛構事實又施以恐嚇時，究竟以何罪論處，條文並未規定；依實務見解，應視被害人交付財物的直接原因究係陷於錯誤或心生畏懼而定，本題乙是在極度恐慌下信以為真並依指示匯款，畏懼才是交付的決定性原因。\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16",16,"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18",18,"有關刑法第 165 條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15",15,"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19",19,"15 歲的甲在啤酒屋打工，某晚目睹該啤酒屋股東乙與酒客丙發生口角，乙糾眾毆打丙，導致…",{"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14",14,"有關公務員賄賂罪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20",20,"依目前實務見解，關於醉態駕駛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8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