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1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18",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18,"single","有關刑法第 165 條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將其跟乙共犯偽造文書罪的虛假文書燒毀，依實務見解，甲不會成立本罪","甲因案經檢察官偵查中，其無共犯關係的好友乙知悉該案證據藏匿處，故將該證據棄置他處。縱甲所涉殺人案尚未起訴，乙仍可能成立本罪","甲為使乙受有罪判決，故偽造某文書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則甲只會成立刑法偽造文書罪及本罪，但不成立他罪","甲因擔心所犯偽造文書罪為偵查機關所查獲，遂教唆乙至甲家中，將所藏放的虛假文書取出並燒毀。則甲不會成立本罪之教唆犯","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湮滅證據罪的客體以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為範圍，以及它與誣告罪的競合。\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甲為使乙受有罪判決而偽造文書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除偽造文書罪與本罪外，其行為另該當誣告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選項稱甲不成立他罪，忽略了誣告罪，故為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所定的客體，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甲燒毀的是自己與乙共犯偽造文書罪的虛假文書，該證據同時關係甲自己的案件，依實務見解不成立本罪。\n(B)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並未要求案件已經起訴，偵查中的案件亦屬刑事被告案件；乙與甲無共犯關係，其棄置證據的行為即以他人案件之證據為客體，可能成立本罪。\n(C) 錯誤，理由如上，甲尚應成立誣告罪。\n(D) 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惟甲教唆乙湮滅的是關係甲自己案件的證據，依實務見解，本人湮滅自己案件證據既不成立本罪，其教唆他人為之者亦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n【涵攝步驟】要件一，客體須為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要件二，行為態樣為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或使用。\n【記憶點】湮滅證據罪管的是他人案件的證據，自己的案件不在其內；而偽造證據去害別人，就會再撞上誣告罪。","本罪的條文很短，考點卻集中在客體的他人性與罪數兩處，四個選項正好把兩處都問了一遍。\n要件拆解上，《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客體是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行為態樣則列出偽造、變造、湮滅、隱匿與使用五種。條文用他人二字把行為人自己的案件排除在外，理由在於期待可能性：任何人都難以期待其積極保全對自己不利的證據。本題選項 (A) 中的虛假文書同時是甲自己涉案的證據，故不成立本罪；選項 (D) 則是把同一個法理延伸到教唆的情形，依實務見解，正犯行為既不成立本罪，教唆者亦無從成立教唆犯，此即所謂不罰的前行為法理在共犯領域的延伸。\n選項 (B) 問的是時點。條文所稱刑事被告案件，涵蓋偵查中的案件在內，犯罪嫌疑人亦屬之，因此乙在甲所涉殺人案尚未起訴時棄置證據，仍可能成立本罪，其關鍵在於乙與甲無共犯關係，該證據對乙而言確實是他人案件的證據。\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誣告罪是本題的另一個落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2 項則把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該等證據的情形納入，法定刑相同。兩條並列可以看出保護法益的差異：《中華民國刑法》第 165 條保護的是國家刑事司法的證據調查作用，第 169 條保護的是國家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兼及被誣告人的個人法益，因此同一個偽造證據並提出告訴的行為，可能同時侵害二者。另可與共犯規定並列，《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犯的成立以正犯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這正是選項 (D) 的理論基礎。\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甲燒毀的證據改成純粹關係乙一人的案件，此時甲即回到本罪的射程之內。\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17",17,"甲缺錢花用，知悉乙是愛貓人士，飼養貓咪丁丁一隻，遂對乙佯稱，丁丁在其手中，如果乙不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19",19,"15 歲的甲在啤酒屋打工，某晚目睹該啤酒屋股東乙與酒客丙發生口角，乙糾眾毆打丙，導致…",{"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16",16,"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20",20,"依目前實務見解，關於醉態駕駛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15",15,"甲某日在熱炒店用餐時，與鄰桌酒客互看不順眼，相互叫囂，甲遂電召同伴乙、丙、丁三人到場…",{"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21",21,"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 173 條或第 174 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id":46,"number":47,"stem":71},"甲缺錢花用，知悉乙是愛貓人士，飼養貓咪丁丁一隻，遂對乙佯稱，丁丁在其手中…",{"id":50,"number":51,"stem":73},"15 歲的甲在啤酒屋打工，某晚目睹該啤酒屋股東乙與酒客丙發生口角，乙糾眾…",75,178944544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