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1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19",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19,"single","15 歲的甲在啤酒屋打工，某晚目睹該啤酒屋股東乙與酒客丙發生口角，乙糾眾毆打丙，導致丙腦震盪及身上多處挫傷，丙提出告訴。承辦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訊甲，甲作證前，乙威脅甲：若膽敢作不利證詞，小命不保。甲心生畏懼，在檢察官詢問時證稱當晚並未看到乙，並為具結。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成立偽證罪，但屬限制責任能力人，得減輕其刑","甲因遭恐嚇有生命危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甲無罪","甲屬不得令其具結的證人，雖檢察官令其具結，亦不生效力，甲無罪","乙脅迫甲作偽證，成立偽證罪之間接正犯","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未滿十六歲的證人不得令其具結，違反時具結不生效力，因而不成立偽證罪。\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甲為 15 歲，屬第 1 款所定不得令其具結之人，檢察官縱令其具結，該具結亦不生效力。而《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證罪以有效的具結為要件，甲的具結既不生效力，即不成立偽證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甲既不成立偽證罪，即無減輕其刑的問題；《中華民國刑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該項是責任層次的減輕，並非本題的落點。\n(B) 錯誤。《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乙的威脅指向將來，甲尚有據實陳述並請求保護的餘地，難謂出於不得已。\n(C) 正確，理由如上，依《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第 1 款，甲屬不得令其具結的證人。\n(D) 錯誤。甲的行為既不成立偽證罪，乙即無從成立偽證罪的間接正犯；乙的脅迫行為應另循其他罪名評價（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記憶點】未滿十六歲的證人不得令其具結，縱使檢察官令其具結也不生效力，偽證罪的具結要件因此不成就。","本題把刑事訴訟法的具結規定與刑法的偽證罪串起來考，是綜合法學卷相當典型的跨法命題。\n要件拆解上，先看具結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的結構是本文加但書再帶兩款：本文設定證人應命具結的原則，但書則列出兩種不得令其具結的例外，其一是未滿十六歲者，其二是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這兩款的共同理由是具結能力：具結是一種對國家的擔保表示，行為人須理解其意義與虛偽陳述的法律效果，年齡未達一定程度或欠缺辨識能力者，法律直接推定其不具備此種能力。《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則是另一項告知義務，與本題無涉。與之配套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具結前，應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以及《刑事訴訟法》第 187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不令具結之證人，應告以當據實陳述，不得匿、飾、增、減。」後者正是針對本題這種不得令其具結的證人所設的替代程序。\n證據能力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該條處理的是應具結而未具結的情形，與本題不得具結而令其具結的情形方向相反，但都指向同一個結論：具結程序不合法時，該具結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n刑法面則看《中華民國刑法》第 168 條。該條把供前或供後具結列為構成要件之一，因此具結的有效性是偽證罪的前提。甲雖然在檢察官詢問時證稱當晚並未看到乙，內容確實不實，但因其年齡而不得具結，該具結不生效力，構成要件即有欠缺。\n實務見解的位置在於具結無效的法律效果。條文並未明文規定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但書時具結的效力，本題的分辨點在於實務長期採取的立場：法定不得令其具結者，其具結不生效力，自不能成立偽證罪。\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年齡改成十六歲以上，此時具結有效，偽證罪即可能成立，再接著問是否得依脅迫的情狀減免其刑。\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18",18,"有關刑法第 165 條湮滅、偽造、變造證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20",20,"依目前實務見解，關於醉態駕駛致人死傷而逃逸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17",17,"甲缺錢花用，知悉乙是愛貓人士，飼養貓咪丁丁一隻，遂對乙佯稱，丁丁在其手中，如果乙不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21",21,"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 173 條或第 174 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16",16,"甲、乙均為市議員候選人，甲知乙日後有意問鼎市議會議長寶座，故於競選期間告訴乙只要同意…",{"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22",22,"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僅成立刑法第 217 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8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