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2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24",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24,"single","甲為紀念其與乙的愛情，央求專業導演丙之團隊拍攝記錄影片，甲、乙並在丙指導下共同入鏡演出性交行為，事後丙擅自將影片複製到光碟片留存紀念，並將原始影片之母帶交給甲。有關甲、乙、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乙演出性交行為屬「製造」猥褻物品","丙將影片母帶交給甲之行為屬「散布」猥褻物品","丙將影片複製成一份光碟片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之罪","丙複製光碟片，成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重製性影像罪","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性影像重製罪與散布猥褻物品罪的界線，以及製造散布的認定。\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丙未經甲、乙同意而擅自將影片複製到光碟片留存紀念，係無故重製他人之性影像，該當本罪，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乙係在丙指導下入鏡演出，演出行為本身並非製造行為；且《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甲、乙欠缺該項所定之意圖。\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散布須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之，丙僅將母帶交給影片當事人甲一人，不該當散布。\n(C) 丙複製光碟片係供自己留存紀念，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所定意圖散布、播送、販賣之主觀要件，不成立該項之罪。\n(D) 丙未經甲、乙同意複製光碟片，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之無故重製性影像罪，本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要件一未經他人同意→ 甲、乙均未同意丙留存複本；要件二無故→ 丙係擅自複製留存紀念，欠缺正當事由；要件三重製→ 複製到光碟片；要件四客體為性影像→ 甲、乙入鏡之性交行為影片。\n【記憶點】受託拍攝的人把性影像另外複製一份留存，縱使沒有散布也沒有營利，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之無故重製性影像罪。","一、條文沿革。《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係一百十二年二月八日增訂之性影像專章條文，本題考試日在其生效之後，故應以該條為裁判基礎。增訂前，此類行為只能勉強透過猥褻物品罪或妨害秘密罪處理，處罰範圍與保護法益均不相稱；增訂後，性影像本身即為獨立保護客體，且不以具猥褻性、不以有散布意圖為必要。命題者正是要考生辨認新舊法的分工。\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所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的行為態樣為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六種態樣並列，重製居首。陷阱在於考生容易以為只複製一份、自己收藏、沒有給任何人看不足以入罪；但該項並未要求散布或營利意圖，只要未經他人同意且無正當事由而重製即足。丙的辯解空間因此極為有限。\n三、與猥褻物品罪的分工。《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保護的是社會善良風俗，客體須具猥褻性並以流通為核心；《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保護的是個人之性隱私與性自主，客體是特定人之性影像。本題影片係甲為紀念其與乙之愛情而委託拍攝，是否屬以供人觀覽為目的之猥褻物品已非無疑；縱認其具猥褻性，(A)(C) 亦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2 項所定之意圖，(B) 則不該當散布。此外，散布概念要求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發，交付母帶給影片當事人本人顯然不是。\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處罰的是攝錄；《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或使其本人攝錄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處罰的是以強制方法攝錄。本題丙之拍攝經甲、乙同意，故不落在攝錄型條文，而落在重製型條文，三條並列供對照。\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問重製之影像來源不同時法定刑如何變動，《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2 項與第 3 項就性影像係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1 或《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2 攝錄者分別加重；亦常考營利加重與未遂處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5 項規定：「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考生宜把攝錄、重製、散布三個階段各自的條文位置記牢，並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319 條之 3 第 1 項均以未經他人同意且無故為要件，被害人事前同意拍攝並不等於同意重製或散布。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23",23,"有關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25",25,"關於侵害屍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22",22,"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僅成立刑法第 217 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26",26,"關於刑法第 268 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21",21,"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該當刑法第 173 條或第 174 條所定建築物之燒燬？",{"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27",27,"甲乙好友，二人喜飲酒。甲罹有心血管疾病，方接受治療出院，立刻約乙吃飯飲酒；乙明知甲罹…",[],{"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