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25",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25,"single","關於侵害屍體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因細故在大街上槍殺陌生人乙後逕自離去，未對乙之屍體有任何處理，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遺棄屍體罪","甲殺害仇人乙後，為求洩憤以皮帶鞭屍，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污辱屍體罪","甲基於殺人之意朝乙開槍，乙中槍未死，甲誤以為乙已死，將其投入河中，導致乙溺死，依實務見解，甲構成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遺棄屍體罪","刑法第 247 條侵害屍體罪，旨在保護被害人之生命法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侵害屍體罪的行為態樣與保護法益。\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列行為態樣中的污辱，指對屍體施加輕蔑、貶損而侵害社會對死者敬虔感情之行為。(B) 之甲於殺害乙後為求洩憤而以皮帶鞭屍，正屬對屍體施加侮蔑之舉動，依實務見解該當污辱屍體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槍殺乙後逕自離去，未對屍體有任何移置；依實務見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須有拋棄、移離屍體之積極行為，或有殮葬義務之人不履行義務，甲對陌生人並無殮葬義務，不成立遺棄屍體罪，本敘述錯誤。\n(B) 甲以皮帶鞭打乙之屍體洩憤，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所定之污辱屍體，本敘述正確。\n(C) 乙遭投入河中時仍未死亡而係因溺水始死亡，投入時之客體並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所稱之屍體；依實務見解甲就殺人部分成立既遂，不另構成遺棄屍體罪，本敘述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行為客體為屍體，被害人既已死亡即無生命法益可言；本罪保護者為社會善良風俗及對死者之敬虔感情，非被害人之生命法益，本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以 (B) 涵攝：要件一客體為屍體→ 乙已遭甲殺害；要件二行為態樣為污辱→ 甲以皮帶鞭屍，屬對遺體施加輕蔑貶損之舉；要件三故意→ 甲為求洩憤而為之。三要件俱備。\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鞭屍屬其中之污辱；本罪保護的是社會對死者的敬虔感情，不是被害人的生命法益。","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列有損壞、遺棄、污辱、盜取四種行為態樣，客體為屍體。四種態樣的內涵不同：損壞指對屍體之物理性破壞；遺棄指將屍體拋棄、移離應安置之處，或有殮葬義務之人拒不履行；污辱指施加輕蔑貶損而傷害敬虔感情之行為；盜取指未經有權者同意而取走屍體。本題四個選項分別測驗遺棄、污辱與保護法益三個面向。\n二、保護法益決定了 (D) 的成敗。本罪規定在妨害風化與褻瀆祀典及侵害墳墓屍體之章節脈絡中，保護的是社會一般人對死者遺體之敬虔感情與善良風俗，而非個人法益。被害人於死亡之時生命法益即已終局受侵害並由殺人罪評價完畢，屍體不可能再承載生命法益，(D) 的錯誤是把保護法益接到了殺人罪上。\n三、(C) 的行為時點問題。刑法之構成要件必須在行為時具備。甲開槍時乙尚存活，投河時乙仍未死亡，投河之客體是人而非屍體，欠缺客體要件；至於甲誤認乙已死亡，屬因果歷程之非重要偏離，依實務見解不阻卻殺人既遂之認定。考生若把行為人主觀上以為是屍體當成客體要件已具備，就會落入陷阱。\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1 項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以發掘墳墓為前提而加重；《中華民國刑法》第 192 條第 2 項規定：「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該項雖亦以屍體為行為對象，保護法益卻是公共衛生而非敬虔感情。三條並列供對照：同樣碰到屍體，加重或處罰的理由各不相同。\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殺人罪的罪數關係併考：殺人後遺棄屍體者，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亦常測驗未遂之處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常考《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2 項規定：「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客體為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而不含屍體本身，行為態樣亦不含污辱，是常見的細節陷阱：同樣是鞭打，打的若是骨灰罈中之遺灰，即不落在污辱之列。考生宜把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客體與態樣做成兩欄對照表記憶，再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1 項的發掘墳墓這個加重事由掛上去。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24",24,"甲為紀念其與乙的愛情，央求專業導演丙之團隊拍攝記錄影片，甲、乙並在丙指導下共同入鏡演…",{"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26",26,"關於刑法第 268 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23",23,"有關刑法第 225 條乘機性交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27",27,"甲乙好友，二人喜飲酒。甲罹有心血管疾病，方接受治療出院，立刻約乙吃飯飲酒；乙明知甲罹…",{"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22",22,"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僅成立刑法第 217 條之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28",28,"甲乙二人交惡，欲分出勝負，乃約定在市場互毆。丙是好事之徒，雖不認識甲乙，見此二人在市…",[],{"id":46,"number":47,"stem":71},"甲為紀念其與乙的愛情，央求專業導演丙之團隊拍攝記錄影片，甲、乙並在丙指導…",{"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8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