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29",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29,"single","某甲重大侮辱其養父乙，乙十分氣憤，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甲聞之大怒，持刀將乙殺死。甲殺死乙後，暗忖乙與丙有仇隙，乃趁黑夜將乙屍體移置丙宅後院，企圖嫁禍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殺乙，成立普通殺人罪；甲移置乙屍體，成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罪","甲殺乙，成立普通殺人罪；但甲移置乙屍體，不成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罪","甲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甲移置乙屍體，成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罪","甲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但甲移置乙屍體，不成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養親是否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移置屍體嫁禍是否成立遺棄屍體罪。\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為法定直系血親，收養關係於合意或法院裁判終止前仍屬存續，乙僅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關係尚未終止，故甲殺乙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又《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規定：「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將乙之屍體移置丙宅後院嫁禍，係移離應予殮葬之處所而棄置，該當遺棄屍體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殺人部分認定為普通殺人罪即有錯誤；乙為甲之養父，收養關係未經合意或法院裁判終止前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應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處斷，本敘述錯誤。\n(B) 除殺人部分之認定錯誤外，甲移置屍體嫁禍已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罪，本敘述有二誤。\n(C) 甲殺乙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之罪，移置乙屍體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罪，本敘述正確。\n(D) 殺人部分之認定固屬正確，惟甲移置屍體已使之脫離應予殮葬之支配狀態，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罪，本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涵攝：要件一被害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 乙為甲之養父且收養關係未終止；要件二犯前條之罪→ 甲持刀殺乙。再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涵攝：要件一客體為屍體；要件二遺棄→ 甲趁黑夜將屍體移置丙宅後院；要件三故意。\n【記憶點】養父母在收養關係經合意或法院裁判終止前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所稱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殺害後把屍體移到別人家棄置，另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罪。","一、身分要件的判斷時點。加重處罰之身分關係須於行為時存在。收養關係之終止，或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合意，或由法院裁判為之；在法院為終止之裁判確定前，養親子關係並未消滅。本題乙固已因遭甲重大侮辱而萌生終止之意，並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但截至甲行凶之時，請求尚未提出、裁判自更未作成。甲殺害的仍是自己法律上的直系血親尊親屬。命題者把明日二字擺在題幹，正是要考生辨認這個時點。\n二、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該項為普通殺人罪之基本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72 條則以被害人具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為加重事由，屬不純正身分犯之加重類型。甲既具備該身分關係之認識，即應依加重規定論處，而非普通殺人罪。\n三、遺棄屍體的行為態樣。遺棄之核心在於使屍體脫離應予殮葬、憑弔之支配狀態。甲身為養子，於乙死亡後本有殮葬之義務，卻趁黑夜將屍體搬離現場、棄置於丙宅後院，不僅未履行殮葬義務，更以積極行為使屍體置於他人處所而形同拋棄。嫁禍的動機不影響構成要件之該當，僅屬量刑考量。\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50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題甲遺棄者為養父之屍體，就此部分亦有加重規定之適用，惟罪名仍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47 條第 1 項之遺棄屍體罪，選項 (C) 的表述並無錯誤。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1 項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以發掘墳墓為前提，與本題屍體尚未入葬之情形不同，並列供對照。\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寫為已合意終止收養但尚未辦妥登記、殺害生父後由養家撫養等事實，測驗身分關係之存否；亦常考殺人罪與遺棄屍體罪之罪數，二者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另一類考法把移置屍體改成毀壞屍體或發掘墳墓，此時應注意《中華民國刑法》第 249 條第 1 項規定：「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以發掘墳墓為前提而加重，與本題屍體尚未入葬之情形不同；若被害人具直系血親尊親屬身分，另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50 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四十七條至第二百四十九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三者並列供對照。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28",28,"甲乙二人交惡，欲分出勝負，乃約定在市場互毆。丙是好事之徒，雖不認識甲乙，見此二人在市…",{"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30",30,"有關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27",27,"甲乙好友，二人喜飲酒。甲罹有心血管疾病，方接受治療出院，立刻約乙吃飯飲酒；乙明知甲罹…",{"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31",31,"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26",26,"關於刑法第 268 條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id":45,"number":46,"stem":70},"甲乙二人交惡，欲分出勝負，乃約定在市場互毆。丙是好事之徒，雖不認識甲乙，…",{"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8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