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3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30",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30,"single","有關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開車中的甲心情不好，欲強拉路人至車上陪其講話，乃將路人 A 強拉上車得逞，其後見 A 貌美，乃另起強制性交之意，開車 2 小時至無人山區對 A 強制性交得逞，甲僅會成立強制性交罪，不另成立本罪","甲為剝奪 A 之行動自由，乃強抓 A 之手臂，欲將 A 帶至他處，拉扯過程中，造成 A 輕微擦傷，僅成立本罪，不另論傷害罪","甲見 A 正在竊取好友 B 的汽車，乃將 A 抓住，並綑綁於地上，欲等 B 回來教訓 A，2 小時後，B返回，得知此情，乃與甲共同痛毆 A，之後恰有警察巡邏經過，方知上情，則除傷害罪等外，甲仍應構成本罪，不因 B 是現行犯而可解責","甲見 12 歲的 A 放學在外等候家人來接，乃基於略誘之意，將 A 略誘至己家中多日，則甲應僅成立略誘罪，不另成立本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妨害自由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何時另論、何時吸收。\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先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而後始另行起意犯他罪者，該妨害自由行為非後罪之當然手段，不為後罪所吸收。(A) 之甲原僅欲強拉 A 上車陪其講話，其後始另起強制性交之犯意，甲仍成立妨害自由罪，敘述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上車時之犯意僅在使 A 陪其講話，剝奪行動自由並非強制性交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之當然手段，甲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罪，本敘述有誤。\n(B) 依實務見解，剝奪行動自由過程中拉扯所生之輕微擦傷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行為之當然結果，不另論傷害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甲將 A 綑綁二小時以等候 B，已逾逮捕現行犯之必要範圍，仍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罪。\n(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成立略誘罪，該罪為繼續犯，行動自由之剝奪為其當然內容，不另論《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之罪。\n【涵攝步驟】就 (A) 涵攝：要件一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 甲強拉 A 上車並開車二小時；要件二故意→ 甲上車時之犯意僅在使 A 陪其講話。強制性交之決意係其後才形成，妨害自由罪不被吸收。\n【記憶點】剝奪行動自由後才另起犯意犯他罪的，《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的妨害自由罪要另外算；剝奪自由本來就是他罪的當然手段或內容時，才會被吸收。","一、本題的軸線是罪數與吸收關係。四個選項都在問同一件事：妨害自由行為在何種情形下被其他犯罪吸收。判準有二：其一，剝奪自由是否為他罪之當然手段或當然內容；其二，行為人之犯意是自始一貫，還是事後另行起意。兩個判準指向同一個核心，即該次剝奪自由有無獨立的不法內涵尚未被評價。\n二、(A) 何以錯誤。甲上車時的目的僅是要 A 陪其講話，此時妨害自由罪已然既遂；其後見 A 貌美而另起強制性交之意，是一個全新的犯意決定。若逕認妨害自由被強制性交罪吸收，等於讓甲先前那段獨立的自由剝奪不受任何評價。反之，若行為人自始即為性交而強押被害人至他處，剝奪自由便是實現強制性交的當然手段，此時方有吸收之餘地。命題者把其後見 A 貌美，乃另起寫進題幹，就是要考生抓住犯意的時序。\n三、(B) 與 (D) 的吸收各有不同基礎。《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第 1 項規定：「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C) 之甲違反的正是該項所定之即時送交義務。(B) 屬結果之當然伴隨：強抓手臂拉扯本即可能造成輕微擦傷，該傷害之不法內涵已為妨害自由罪之刑度所涵蓋。(D) 屬構成要件之當然內容：略誘罪係將未成年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脫離監督權人，行動自由之剝奪本為該罪的組成部分，且該罪為繼續犯，狀態之持續不另生新的罪責。\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之 1 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七日以上。」該條係一百十一年增訂之加重妨害自由罪；另《中華民國刑法》第 29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41 條第 1 項同為略誘型犯罪而客體與意圖不同，並列供對照。\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寫為為索債而拘禁被害人押人強逼簽發本票等事實，測驗妨害自由與恐嚇取財、強制罪之競合；亦常結合現行犯逮捕，測驗私人逮捕後拘禁時間之界限，此時應接回《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該項僅授權逮捕，並未授權私人自行拘禁或處罰，逮捕後即負即時送交之義務。考生宜以犯意何時形成為第一道篩子，再以剝奪自由是否為他罪之當然內容為第二道篩子。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29",29,"某甲重大侮辱其養父乙，乙十分氣憤，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甲聞…",{"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31",31,"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28",28,"甲乙二人交惡，欲分出勝負，乃約定在市場互毆。丙是好事之徒，雖不認識甲乙，見此二人在市…",{"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27",27,"甲乙好友，二人喜飲酒。甲罹有心血管疾病，方接受治療出院，立刻約乙吃飯飲酒；乙明知甲罹…",{"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33",33,"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id":46,"number":47,"stem":71},"某甲重大侮辱其養父乙，乙十分氣憤，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甲乙之收…",{"id":50,"number":51,"stem":73},"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75,1789445448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