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3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31",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31,"single","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要接受治療，可以保持健康。當晚返家後，甲將乙病情告訴配偶丙。翌日，甲巧遇另一醫師丁，丁知甲乙二人為好友，便告訴甲，自己現為乙怪病之醫療團隊成員，並將乙之病情告訴甲，同時詢問甲之意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成立業務洩密罪","甲將乙之病情告訴丙，不成立業務洩密罪；丁將乙之病情告訴甲，不成立業務洩密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業務洩密罪的因業務知悉或持有要件。\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規定：「醫師、藥師、藥商、助產士、心理師、宗教師、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萬元以下罰金。」該條之秘密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甲雖具醫師身分，惟乙之病情係於私人聚餐中由乙自行傾訴而得知，非因執行醫師業務所知悉，甲告訴丙不成立本罪；丁為乙醫療團隊成員，乙之病情係其因執行醫療業務而知悉，未經乙同意即告知甲，成立本罪，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前段有誤。甲得知乙病情之來源為私人晚餐之閒談，非《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所定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甲告訴丙不成立本罪。\n(B) 前後段均有誤。甲之知悉來源非因業務；丁係因執行醫療業務而知悉乙之病情，其告知甲已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之無故洩漏。\n(C) 甲之知悉來源非因業務，不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之罪；丁因業務知悉而未經同意告知甲，成立該條之罪，本敘述正確。\n(D) 後段有誤。丁為乙醫療團隊成員，其知悉正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所定因業務知悉，縱為徵詢意見而告知好友仍屬無故洩漏。\n【涵攝步驟】就丁涵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要件一主體→ 丁為醫師；要件二來源因業務知悉→ 丁因參與乙之醫療而知悉；要件三無故洩漏→ 未經乙同意即告知與該醫療無關之甲；要件四客體為他人秘密→ 乙之病情。四要件俱備。甲則於要件二即不該當。\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處罰的不是醫師講病情，而是醫師洩漏因業務知悉的病情；病人在飯局上自己講出來的，醫師縱使轉述也不在該條射程之內。","一、要件拆解與陷阱所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16 條有四個支點：特定身分之主體、秘密係因業務知悉或持有、無故洩漏、客體為他人秘密。命題者把甲與丁擺在一起，正是要考生辨認第二個支點。兩人同為醫師、洩漏的同樣是乙的病情，唯一的差別在於資訊的取得管道：甲是在私人餐敘中聽乙自述，丁是在醫療團隊中因診治而知悉。身分要件的具備並不能取代來源要件。\n二、身分與業務的分離。本罪並非處罰特定身分者的一切洩密行為，其立法目的在保障因專業信賴關係而託付之秘密。病人向醫療團隊揭露病情，是基於就醫的信賴；向飯桌上的朋友傾訴，則是一般社交關係。前者受本條保護，後者不受。甲此時的角色是朋友而非醫師，其轉述行為固然有失厚道，但不落在刑罰射程之內。\n三、無故的解釋。無故指欠缺法律上正當事由。丁的辯解可能是詢問甲之意見亦屬醫療上之討論，然而甲並非該醫療團隊成員，亦非受託會診之醫師，丁在未經乙同意之情形下向團隊外之人揭露具體病情，難認具正當事由。反面而言，若丁係依法令通報法定傳染病，或經乙同意而轉介會診，即非無故。\n四、行為態樣的界線。本罪處罰的是揭露，不是取得。醫師以不正方法探知病人隱私屬於另一組規範，本罪則專就已合法持有之秘密課以保密義務。也因此，甲縱使是在不甚正當的社交情境下聽到乙的病情，只要那不是因業務而知悉，就不落在本罪射程；反之，丁縱使是在正當的醫療程序中知悉，一旦向團隊外之人揭露即可能成罪。取得與揭露分屬兩個階段，這條界線務必分清。\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改寫為律師將前案當事人之秘密告知他人、會計師將客戶財務狀況透露予第三人，測驗主體是否屬本條列舉之身分，以及行為人是否為曾任此等職務之人。條文特別把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納入，用意在於信賴關係不因離職而消滅，這是常見的細節考點。另一類考法把洩漏對象換成行為人之配偶或同事，藉以測驗無故之判斷不因對象親疏而異：向配偶轉述同樣是向無關第三人揭露。亦常測驗本罪之告訴乃論屬性與告訴權人。考生宜先問身分、再問來源，兩關都過才進入無故與洩漏的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30",30,"有關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29",29,"某甲重大侮辱其養父乙，乙十分氣憤，表示明日要前往法院請求宣告終止甲乙之收養關係；甲聞…",{"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33",33,"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28",28,"甲乙二人交惡，欲分出勝負，乃約定在市場互毆。丙是好事之徒，雖不認識甲乙，見此二人在市…",{"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34",34,"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 300 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手續費 50…",[],{"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8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