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33":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2-s0301-033",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33,"single","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弟己，甲得知得手後，遂與戊向乙的父親庚要求贖金新臺幣一億元，同時因己身懷鉅款，丙、丁利慾薰心下，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拿刀迫使己將該款項交出，己無奈下只能服從。嗣庚接獲勒贖威脅後，始得知其實是己遭綁架，心想己也是米蟲一個，乃拒絕甲、戊取贖要求，戊得知取贖無望，一氣之下遂下手將己殺害，然己事後送醫，始無大礙。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丙構成加重強盜取財罪及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戊構成擄人勒贖罪及殺人未遂罪之結合犯","丙、丁誤己為乙而擄之，為等價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之認定","如取贖前己即被釋放，丙仍不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減輕其刑之規定","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擄人勒贖結合犯，以所結合之殺人行為既遂為必要。\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勒贖而擄人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戊參與擄人並向庚要求贖金，該當擄人勒贖罪；其後戊因取贖無望而下手殺害己，惟己送醫後並無大礙，殺人部分僅止於未遂。依實務見解，擄人勒贖而故意殺人之結合犯以所結合之殺人行為既遂為必要，殺人未遂者不成立結合犯，應分論併罰。(B) 稱二者成立結合犯，敘述錯誤，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三、擄人勒贖者。」丙持刀迫使己交出鉅款而復參與擄人勒贖，該當結合犯，本敘述正確。\n(B) 己既送醫而無大礙，戊之殺人行為僅屬未遂；依實務見解結合犯以所結合之罪既遂為必要，不成立結合犯，本敘述錯誤。\n(C) 丙、丁誤將己認作乙而擄之，二人均得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之客體，屬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本敘述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規定：「犯第一項之罪，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者，減輕其刑；取贖後而釋放被害人者，得減輕其刑。」該項減輕以所犯為該條第 1 項之罪為限；丙既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結合犯，無其適用，本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就戊涵攝：要件一意圖勒贖而擄人→ 戊與甲共謀擄人並向庚要求贖金，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要件二所結合之殺人行為→ 戊下手殺害己；要件三是否既遂→ 己送醫後無大礙。第三要件不具備。\n【記憶點】擄人勒贖後動手殺人卻沒殺死的，依實務見解不成立結合犯，而是擄人勒贖罪與殺人未遂罪分論併罰。","一、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結合犯所採之見解：結合犯係將兩個獨立犯罪結合為一個加重罪名，其成立以基本行為與所結合之行為均既遂為必要；所結合之殺人行為若僅止於未遂，即回歸各罪分別評價，依數罪併罰處斷。本題己遭戊下手殺害後送醫而無大礙，死亡結果並未發生，(B) 之錯誤即在於把未遂的殺人行為也塞進結合犯。\n二、要件拆解。擄人勒贖罪的核心在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所定之意圖勒贖而擄人，主觀上須有向被擄人以外之第三人索取贖金之意圖，客觀上須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戊自始參與共謀並向庚提出贖金要求，該當本罪並無疑問；其後另起殺意而下手，是一個獨立的犯罪決意。\n三、丙的罪責結構。丙、丁在甲、戊不知情之際持刀迫使己交出隨身鉅款，此係另一個以強制方法取財的行為；與其先前參與之擄人勒贖結合，正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此處要注意柱句的限定：該項限於犯強盜罪之人，丙係因自己另犯強盜而與擄人勒贖結合，並非單純參與擄人勒贖之人皆得適用。\n四、減輕規定的射程。《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所定之釋放減輕，其立法目的在鼓勵行為人及早釋放人質，故以行為人所犯係該條第 1 項之罪為限。丙既已成立結合犯而非單純之擄人勒贖罪，其罪名已不在該項射程之內；同理，《中華民國刑法》第 347 條第 4 項規定：「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亦僅就第 1 項之預備行為設處罰，二項並列供對照。\n五、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348 條之 1 規定：「擄人後意圖勒贖者，以意圖勒贖而擄人論。」該條處理的是擄人在先、勒贖意圖在後的情形，與本題自始即有勒贖意圖不同。本考點常改寫為擄人勒贖後強制性交、擄人勒贖致人於死等事實，測驗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的分野；亦常測驗共同正犯間之犯意聯絡範圍，本題丙、丁之強盜行為即在甲、戊犯意聯絡之外，甲、戊就該強盜部分不負共同正犯之責。考生宜把結合犯的三個問題依序問完：基本行為成不成立、所結合之行為成不成立、兩者是否均為既遂。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2-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2-s0301-034",34,"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 300 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手續費 50…",{"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2-s0301-031",31,"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2-s0301-035",35,"甲某日發現其妻乙與其他異性間有使用通訊軟體私訊往來，乃將網路下載側錄程式安裝於乙平日…",{"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2-s0301-030",30,"有關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2-s0301-036",36,"甲發現其菜園內的高麗菜 100 顆被人盜採一空而報警，經警察調閱菜園旁道路的監視器，…",[],{"id":47,"number":48,"stem":49},{"id":51,"number":52,"stem":73},"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 300 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75,1789445448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