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3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34",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34,"single","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 300 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手續費 50 萬元，且 5 日內還錢，若屆期無法還錢，另負擔 300 萬元違約金。乙因求助無門，只好答應甲。此後，甲侵入乙宅催討債款，乙無力償還，甲見乙還錢誠意不足，一時氣憤，將乙打成重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僅成立加重重利既遂罪","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及重傷既遂罪，數罪併罰","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重傷罪，三罪想像競合","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居罪、恐嚇取財罪、重傷罪，數罪併罰","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加重重利罪的既未遂認定，以及與侵入住居罪、重傷罪的罪數關係。\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甲雖不計利息，但約定手續費 50 萬元及違約金 300 萬元，與本金相較顯不相當，該當重利。又《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或其他足以使人心生畏懼之方法取得前條第一項之重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甲侵入乙宅催討而乙無力償還，未取得重利，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2 項成立未遂；其後甲另起犯意將乙打成重傷，二罪數罪併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乙無力償還，甲未取得重利，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1 項之取得要件，止於未遂；本選項並漏未評價重傷行為。\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2 項，甲成立加重重利未遂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278 條第 1 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另成立重傷既遂罪，二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併合處罰。\n(C) 侵入住宅已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之加重方法所包括，不另論侵入住居罪；重傷係另起犯意，不生想像競合。\n(D) 除 (C) 所述外，甲係催討既存債務，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該當《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之恐嚇取財罪。\n【涵攝步驟】就《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1 項涵攝：要件一加重方法→ 甲侵入乙宅催討；要件二取得重利→ 甲未取得，止於未遂。再就重傷部分：甲毆打乙致重傷，且係一時氣憤而另起犯意。\n【記憶點】以侵入住宅方式討重利而分文未取，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2 項之加重重利未遂罪；侵入住宅已被該罪包括，另起犯意打成重傷則數罪併罰。","一、重利的認定不看利息名目。《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第 2 項則明定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甲以不計利息為包裝，改收手續費 50 萬元並約定違約金 300 萬元，正是該項所要攔截的規避手法：借款 300 萬元、五日到期，換算下來的對價與原本顯不相當。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且求助無門，屬該條第 1 項所稱之急迫處境，甲明知此情而仍為之，主觀客觀均已具備。\n二、既遂的門檻。《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的既遂以取得重利為必要，單純約定尚不足夠，這也是本題未遂認定的根源。\n三、加重方法與既未遂的交錯。《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1 項所列之強暴、脅迫、恐嚇、侵入住宅、傷害、毀損、監控等，都是取得重利的手段。甲雖已實行侵入住宅之手段行為，但乙無力償還，重利終未入手，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2 項處以未遂。考生常見的錯誤是把手段已實行誤當結果已取得，(A) 正是為此而設的誘答。\n四、競合關係的兩層。第一層是侵入住居與加重重利：侵入住宅既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之 1 第 1 項明文列舉之加重方法，其不法內涵已為該罪所吸收，不再單獨論罪。與之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項在本題並不另行適用。第二層是重傷與加重重利未遂：甲毆打乙係在催討未果之後一時氣憤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前段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本題非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故無想像競合之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本題二罪即依該項本文併合處罰。\n五、易混淆條文對照與其他考法。《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之恐嚇取財罪以不法所有意圖為要件，甲係催討自己確有的債權，縱其手段不當亦難認有不法所有意圖，此為 (D) 錯誤之所在。本考點常改寫為以監控方式討債而取得部分利息，測驗既未遂之界線；或改為討債時致人於死，測驗加重結果犯之適用。另一種常見變化是把手續費與違約金改成保管費或代辦費，藉以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344 條第 2 項的例示是否窮盡，該項末句已寫明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故名目如何並不影響重利之認定。考生宜先定重利、再定手段、最後定罪數，三步不可跳。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33",33,"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35",35,"甲某日發現其妻乙與其他異性間有使用通訊軟體私訊往來，乃將網路下載側錄程式安裝於乙平日…",{"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32",32,"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行為不成立竊佔罪？",{"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36",36,"甲發現其菜園內的高麗菜 100 顆被人盜採一空而報警，經警察調閱菜園旁道路的監視器，…",{"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31",31,"醫師甲與友人乙相約晚餐，用餐時乙向甲傾訴自己罹有怪病，甲聞之，安慰乙現在醫學進步，只…",{"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37",37,"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id":45,"number":46,"stem":70},"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id":49,"number":50,"stem":72},"甲某日發現其妻乙與其他異性間有使用通訊軟體私訊往來，乃將網路下載側錄程式…",75,1789445448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