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3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36",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36,"single","甲發現其菜園內的高麗菜 100 顆被人盜採一空而報警，經警察調閱菜園旁道路的監視器，發現駕駛小貨車之乙涉有重嫌，關於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傳票，警察可直接以此文書強制乙到場說明","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傳票，警察不可直接強制乙到場說明","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通知書，警察不可直接強制乙到場說明","警察請乙出面說明的文書，稱為通知書，警察可以直接強制乙到場說明","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警察請犯罪嫌疑人到場說明所用文書之名稱及其強制力。\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警察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所用之文書為通知書而非傳票；且對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得逕行強制其到場，故選 C。\n【逐項排除】\n(A) 名稱與強制力二者均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警察所用之文書為通知書，且不得直接強制乙到場，須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n(B) 名稱有誤。《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4 項規定：「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警察並無簽發傳票之權。\n(C) 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警察請乙出面說明之文書為通知書，且不得直接強制乙到場，本敘述最為正確。\n(D) 名稱正確而強制力有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得直接強制乙到場。\n【涵攝步驟】就《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涵攝：要件一主體→ 調閱監視器並請乙說明者為警察，屬該項所稱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要件二目的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警方為查明高麗菜遭盜採一案而請涉嫌之乙說明；要件三文書種類→ 通知書；要件四不到場之效果→ 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而非逕行強制到場。\n【記憶點】警察叫犯罪嫌疑人來說明用的是通知書不是傳票；人不來，警察也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能自己抓人。","一、傳票與通知書是兩套制度。傳票的對象是被告，簽發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4 項為偵查中之檢察官或審判中之審判長、受命法官；通知書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簽發者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為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主體、對象、名稱三者一一對應，本題的第一個陷阱就在這裡。\n二、強制力的落差是第二個陷阱。傳票具有間接強制力，《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該款所載事項正是傳票強制力的來源。反觀通知書，《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2 項明定準用者僅為前條第 2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亦即被告之姓名等基本資料、案由、應到之日時處所三款，第 4 款的拘提警告並不在準用之列。這個準用到第 3 款為止的設計，就是通知書不具強制力的規範依據。\n三、不到場的處理路徑。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並非束手無策，但其手段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亦即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行使拘提權，警察自身無從發動。此一設計呼應強制處分法定原則與令狀原則：對人身自由的干預必須由具有法定權限之機關依法定程序為之。\n四、要件拆解與陷阱所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的要件為：主體限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目的限於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手段為使用通知書通知到場詢問。四個選項在名稱與強制力兩個變數上作四種排列組合，只有 (C) 兩者都對。考生若只記得警察不能強制而忽略名稱，或只記得用通知書而以為可強制，都會失分。\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考點常與傳喚之替代方式併考：《刑事訴訟法》第 72 條規定：「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該條所處理的是傳票之送達替代，與通知書之無強制力形成對照；亦常測驗經通知到場之犯罪嫌疑人得否隨時離去，以及詢問前應告知之事項。另一組常見的對照是通知書與拘票：拘票係對人身自由之直接干預，須有法定原因並由檢察官或法官簽發，而通知書只是一紙邀請到場之文書，兩者的法律效果相差極遠，卻常被考生混為一談。考生宜把誰簽名、對誰發、不來怎麼辦三問記牢，並注意《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之 1 第 1 項的通知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而非被告，這個用語差別本身就是案件階段的指標。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35",35,"甲某日發現其妻乙與其他異性間有使用通訊軟體私訊往來，乃將網路下載側錄程式安裝於乙平日…",{"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37",37,"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g Syst…",{"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34",34,"甲知乙資金周轉不靈，需款孔急，乃借乙 300 萬元，不用計算利息；但約定手續費 50…",{"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38",38,"甲某夜因殺人罪之現行犯，為警方逮捕，翌日中午經檢察官偵辦後，認有逃亡之疑慮，向管轄法…",{"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33",33,"甲得知乙家境富裕，遂與丙、丁、戊合謀，一同綁架乙，未料丙、丁下手時誤綁到乙的雙胞胎弟…",{"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39",39,"某縣府之政風人員得知長官涉犯收受賄賂罪嫌，向法務部調查局舉發，經調查後，認為有搜索之…",[],{"id":45,"number":46,"stem":70},"甲某日發現其妻乙與其他異性間有使用通訊軟體私訊往來，乃將網路下載側錄程式…",{"id":49,"number":50,"stem":72},"甲警為查緝走私毒品裝置衛星定位追蹤器（Global Positionin…",75,1789445448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