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42",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42,"single","我國實務認為，特定類型之證言虛偽可能性高，應有補強證據始得作為有罪判決的根據，被稱為超法規補強法則。依實務見解，此一法則不適用於下述何種證詞？",{"A":16,"B":17,"C":18,"D":19},"竊盜案件之被害人","強盜案件之被告配偶","組織犯罪案件之秘密證人","殺人案件之目擊幼童","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超法規補強法則的適用對象，亦即哪些類型的證言因虛偽危險偏高而須有補強證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該項把補強要求繫於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自白以外的證言在條文層面並無一般性的補強要求。題幹所稱超法規補強法則，即實務在條文之外，就虛偽危險偏高的特定類型證言另行要求補強而形成的見解。實務所歸類者，包括與被告直接利害對立的被害人指述、因身分隱匿而使對質詰問受限的秘密證人，以及陳述能力與受暗示性令人疑慮的幼童證述。強盜案件被告之配偶既非共犯亦非被害人，配偶身分本身並不使證言取得高虛偽危險的地位。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所建立的類型。故選 B。\n【逐項排除】\n(A) 屬適用之列。竊盜案件的被害人與被告利害相反，其指述有渲染或誇大的危險，實務要求另有補強證據。\n(B) 不適用。強盜案件被告之配偶為一般證人，非《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所稱被告或共犯，其陳述亦非自白；配偶身分並未被實務歸入虛偽危險偏高的類型，故本題應選之。\n(C) 屬適用之列。組織犯罪案件的秘密證人身分隱匿，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行使受限，實務要求補強。\n(D) 屬適用之列。殺人案件的目擊幼童，其記憶、表達與受暗示性使證言可靠性偏低，實務要求補強。\n【涵攝步驟】要件一，該證言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所定的自白：四者皆非；要件二，是否落入實務建立的高虛偽危險類型：被害人、秘密證人、幼童落入，被告配偶未落入。\n【記憶點】法定補強只管自白，超法規補強看的是這個證人為什麼特別容易說謊。","本題的法定起點是自白的補強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該項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唯一證據的效果，繫於被告或共犯之自白這一個明確的對象上。所謂超法規補強法則，正是因為條文只寫到自白為止，實務乃於條文之外就其他高虛偽危險的證言另行要求補強，名稱中的超法規三個字說的就是它的來源不在條文。\n要件拆解上，實務判斷某一類證言是否納入該法則，關注的是三件事：該證人與被告之間有無直接的利害對立、被告的對質詰問權能否充分行使、以及該證人的陳述能力與受暗示性。被害人的指述具備第一項特徵，秘密證人在第二項受到限制，幼童則落在第三項。被告之配偶在這三者上都不具典型性；親密關係影響的是證言可信度的評價，而不是把它提升為必須另有補強證據始得作為有罪判決依據的類型。\n易混淆的規定可以並列如下。《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規定：「證人之個人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以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這兩條處理的是證據能力的有無，而補強法則處理的是證明力的下限，層次不同：前者決定該證據能不能進入法庭，後者決定它能不能單獨支撐有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3 規定：「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則是把補強的要求前推到調查順序上，避免法院先入為主。\n本題的決定性依據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就高虛偽危險證言所建立的類型；條文本身只就被告或共犯之自白設有補強要求。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改問何者屬於超法規補強法則的適用對象，或把共犯之自白與污點證人之證述並列，測驗《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2 項的法定範圍與實務擴張之間的界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41",41,"甲涉嫌殺人未遂，在員警恫嚇之下坦承行兇，並交代兇刀藏匿處。當天警方前往該處搜出兇刀，…",{"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43",43,"某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對甲進行通訊監察，意外於某甲電話…",{"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40",40,"甲於某日上午 9 時 30 分因傷害案件，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告訴人乙向警方提出告訴…",{"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44",44,"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招標，涉嫌受廠商乙請託洩漏底價，乙因此得標。甲、乙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39",39,"某縣府之政風人員得知長官涉犯收受賄賂罪嫌，向法務部調查局舉發，經調查後，認為有搜索之…",{"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45",45,"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id":46,"number":47,"stem":71},"甲涉嫌殺人未遂，在員警恫嚇之下坦承行兇，並交代兇刀藏匿處。當天警方前往該…",{"id":50,"number":51,"stem":73},"某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對甲進行通訊監察，意…",75,1789445448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