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4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46",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46,"single","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盜罪，法院認定係犯行賄罪","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強制猥褻罪，法院認定係搶奪罪","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普通竊盜罪，法院認定係犯攜帶兇器竊盜罪","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搶奪罪，法院認定係犯贓物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的界限——事實同一，而所引法條有誤。\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該條把變更法條的權限限縮在起訴之犯罪事實之內，法院所認定者必須與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具有同一性，僅是引用的法條有誤；若法院認定的是另一個社會事實，即非變更法條的問題，而是起訴效力所不及。實務即以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為判準。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之間，行為人、行為時地、被害客體與取財方式完全相同，差別只在有無《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攜帶兇器而犯之。」所定的加重情形，屬同一犯罪事實而僅法條引用有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起訴的強盜與法院認定的行賄罪，行為對象與所指向的社會事實不同，並非同一犯罪事實，不能以變更起訴法條處理（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B) 錯。起訴的強制猥褻與法院認定的搶奪罪，所侵害的法益分屬人身與財產，並非同一犯罪事實（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C) 對。理由如上。\n(D) 錯。起訴的搶奪與法院認定的贓物罪，行為時點與取得財物的原因不同，並非同一犯罪事實（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涵攝步驟】要件一，判決類型：須為有罪判決；要件二，事實同一性：法院認定之事實與起訴事實須為同一社會事實；要件三，本題涵攝：起訴普通竊盜、認定攜帶兇器竊盜，同一次竊取行為僅增加加重要件，事實同一；要件四，結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n【記憶點】變更法條換的是法條，不是事實；事實一換，就不是變更而是超出起訴範圍。","本題的核心在起訴之犯罪事實這六個字。《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該條的授權對象是判決，授權內容是變更法條，授權界限則是起訴之犯罪事實。三者缺一，即非本條的射程。\n加重竊盜的各款情形值得逐款讀過，才知道普通竊盜與加重竊盜之間差的只是加重要件。《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攜帶兇器而犯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該項柱句既以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為前提，可見加重竊盜是以普通竊盜為基礎再附加情形，兩者共用同一個竊取行為。選項 (A) 所涉之強盜罪，《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該項所描述的是行為人自己取得他人之物，與法院所認定的行賄罪指向另一組社會事實（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程序上，變更法條並非法院可以突襲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該款把是否變更法條列為準備程序應處理的事項，目的正是讓被告及早知悉可能面對的罪名而準備防禦。\n本題的分辨點在實務對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的判斷，條文本身只寫到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止。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竊盜與侵占、詐欺與背信、傷害與過失致死並列，測驗事實同一性的界線（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或改問法院變更法條卻未告知被告時的救濟。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45",45,"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47",47,"甲因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44",44,"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招標，涉嫌受廠商乙請託洩漏底價，乙因此得標。甲、乙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48",48,"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43",43,"某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對甲進行通訊監察，意外於某甲電話…",{"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49",49,"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id":46,"number":47,"stem":71},"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id":50,"number":51,"stem":73},"甲因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75,1789445448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