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4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47",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47,"single","甲因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日前，被告甲因地址遷移所在不明，經法院就該案審判期日之傳票為公示送達並發生效力，惟被告甲並未到庭，且並無敘明有何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逕為判處拘役 30 日之判決，是否合法？",{"A":16,"B":17,"C":18,"D":19},"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其所犯為最高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即得為一造缺席判決","合法，被告甲已經法院合法傳喚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法院係科處被告拘役","不合法，因被告甲未經拘提，法院逕為公示送達傳喚並不合法","不合法，被告甲雖經法院合法傳喚，但未於審判期日到庭，法院不得審判","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一審一造缺席判決的要件，判準在法院應科之刑而非該罪的法定刑上限。\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規定：「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本條的門檻是法院就本案應科之刑或應為之諭知，與該罪法定刑的高低無關。本題法院所處者為拘役 30 日，正是該條所稱應科拘役之案件；甲又已因公示送達生效而受合法傳喚，且未敘明任何正當理由而不到庭。兩項要件均具備，法院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於法有據。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本選項結論雖同為合法，但所持理由不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的判準是法院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無罪，而非該罪最高本刑是否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該罪的法定刑上限與本條要件無涉。\n(B) 對。理由如上。\n(C) 錯。公示送達的要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款：「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甲因地址遷移所在不明，即該當之，並不以先經拘提為前提。\n(D) 錯。本選項自承甲已經合法傳喚，卻主張法院一律不得審判，與《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所定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的規定相牴觸。\n【涵攝步驟】要件一，傳喚是否合法：公示送達已生效力，傳喚合法；要件二，有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未敘明正當理由；要件三，法院應科之刑：拘役 30 日，該當應科拘役之案件；要件四，結論：得不待陳述逕行判決。\n【記憶點】一造缺席判決看的是法院打算判多輕，不是這條罪能判多重。","本題的要件拆解可以分成傳喚與刑度兩組。傳喚這一組，先看公示送達的事由。《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柱句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款規定：「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2 款規定：「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第 3 款規定：「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甲因地址遷移而所在不明，落在第 1 款。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第 2 項：「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題幹既已寫明公示送達已發生效力，傳喚合法這一組要件即告確定。\n刑度這一組是本題真正的陷阱。《刑事訴訟法》第 306 條所寫的是「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判斷時點是法院審理後所形成的心證，判斷對象是本案實際要下的主文，而不是罪名的法定刑區間。選項 (A) 把它換成最高本刑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是把一個事後的、個案的判準，偷換成事前的、抽象的判準；由於本題法院確實只判拘役 30 日，選項 (A) 的結論碰巧也是合法，這使它成為極容易誤選的干擾項。\n易混淆條文是第二審的缺席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71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該條並不附加任何刑度條件，適用於第二審程序；第一審則受第 306 條的刑度限制。兩者的差異，正是因為第二審已經過第一審的言詞辯論，被告的到庭利益相對減弱。\n違反的效果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6 款所定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為「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第 306 條與第 371 條就是該款所稱的特別規定。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宣告刑改成有期徒刑三月、把不到庭的理由改成已陳報住院，測驗正當理由的判斷。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46",46,"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依實務見解…",{"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48",48,"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45",45,"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49",49,"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44",44,"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招標，涉嫌受廠商乙請託洩漏底價，乙因此得標。甲、乙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50",50,"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id":45,"number":46,"stem":70},"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id":49,"number":50,"stem":72},"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75,1789445448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