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48",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48,"single","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A":16,"B":17,"C":18,"D":19},"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三審的事實調查權限——原則上受第二審認定事實拘束，訴訟程序事項為例外。\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該項本文確立第三審為法律審，但但書明白把訴訟程序與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排除於拘束之外。鑑定人是否具備鑑定資格，涉及原審選任鑑定人的程序是否合法，屬於訴訟程序事項，而非犯罪事實本身；被告既已就此指摘，第三審法院自得就該事項調查事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本選項的兩個主張都不成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鑑定人資格不備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得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既得據以上訴，第三審亦非不得調查。\n(B) 錯。本選項只講到《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本文，而漏掉該項但書所定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事項的例外。\n(C) 錯。本選項把調查範圍擴大到不論被告是否指摘，與《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柱句規定：「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所定的原則不符；依職權調查者以該條各款所列事項為限。\n(D) 對。理由如上。\n【涵攝步驟】要件一，上訴理由是否為判決違背法令：鑑定人資格不備屬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要件二，所指摘者的性質：屬訴訟程序事項，非犯罪事實；要件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但書：第三審得就此調查事實。\n【記憶點】第三審不重新認定犯罪事實，但程序有沒有走對這件事它自己查得動。","第三審為法律審，這句話的具體內容就寫在《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本文：「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該項並不是絕對的封閉，《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理由不難理解：第二審判決所確認的事實，指的是犯罪事實；而訴訟程序是否合法，本身不是犯罪事實，第二審判決書也未必會記載，若第三審不能調查，等於程序違法在第三審完全無從審查。\n調查的方式與後續處理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第 3 項規定：「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可見第三審的事實調查不是為了重新認定犯罪，而是為了處理程序面的瑕疵。\n調查範圍則受上訴理由拘束，這是選項 (C) 的陷阱所在。《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柱句規定：「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1 款規定：「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2 款規定：「二、免訴事由之有無。」《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3 款規定：「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4 款規定：「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 5 款規定：「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該條與第 394 條第 1 項但書必須合看：前者管哪些事項可以不待指摘而查，後者管查的時候可不可以碰事實。\n與此配合的是上訴第三審的門檻，《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鑑定人的選任違背程序規定，屬判決違背法令的一種，故被告的上訴理由本身即為合法。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指摘事項換成證人未經具結、把審級換成第二審而問覆審制的調查範圍。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47",47,"甲因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49",49,"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46",46,"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依實務見解…",{"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50",50,"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45",45,"法院開庭之傳票經郵務人員於 3 月 5 日送達至被告甲之戶籍地址時，因無人在家，乃改…",{"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51",51,"司法警察丙聲請得對甲人身實施搜索甲涉嫌販賣毒品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甲駕駛其所有之…",[],{"id":45,"number":46,"stem":70},"甲因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8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