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4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49",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49,"single","關於聲請回復原狀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2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抗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非因過失，遲誤告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5 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聲請回復原狀的法定事由與聲請期間。\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該項把得聲請回復原狀的遲誤事由，限定在上訴期間、抗告期間、聲請再審期間，以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而不論遲誤的是其中何者，聲請的時限一律為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選項 (B) 所述遲誤抗告期間、於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聲請，事由與期間均與該項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遲誤上訴期間固為《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所列事由，但該項所定聲請期間為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本選項寫成 20 日，期間有誤。\n(B) 對。理由如上，事由與期間均與《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相符。\n(C) 錯。遲誤聲請撤銷檢察官命令之期間雖為《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所列事由，但聲請期間同為十日，本選項寫成 15 日，期間有誤。\n(D) 錯。本選項的事由與期間都不成立：告訴期間並不在《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所列的遲誤事由之內，且該項所定聲請期間亦非 5 日。\n【涵攝步驟】要件一，所遲誤者是否為《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所列期間；要件二，遲誤是否非因過失；要件三，是否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三者具備始得回復原狀。\n【記憶點】回復原狀的聲請時限是原因消滅後十日內；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的準用，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回復原狀是為避免當事人因不可歸責的事由而喪失救濟機會所設的制度，其要件與程序在條文上寫得相當完整。實體要件見《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1 項：「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歸責的判斷則有一條特別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這一項是命題者很喜歡設陷阱的地方：委任律師之後，律師漏未上訴，本人不能主張自己並無過失。\n程序要件規定在下一條。《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 68 條第 3 項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第 3 項尤其重要：只聲請回復原狀而未同時補提上訴狀或抗告狀者，程序並不完足。\n裁判的方式見《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1 項：「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刑事訴訟法》第 69 條第 2 項規定：「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n易混淆的是再議期間的遲誤。《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再議期間並不在第 67 條第 1 項所列事由之內，而是靠第 70 條的準用接回，且准駁的主體是原檢察官而非法院。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期間改成告訴期間或再議期間、把遲誤原因改成受任律師之過失，或改問未同時補行訴訟行為的效果。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48",48,"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50",50,"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甲送達判決書…",{"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47",47,"甲因涉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地方法院所定審判期…",{"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51",51,"司法警察丙聲請得對甲人身實施搜索甲涉嫌販賣毒品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甲駕駛其所有之…",{"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46",46,"關於法院於審判中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情形，依實務見解…",{"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52",52,"下列鑑定報告，於審判中得作為證據之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①承辦員警自行將扣案毒品，…",[],{"id":45,"number":46,"stem":70},"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id":49,"number":50,"stem":72},"被告之住居所因不在法院所在地，乃向法院陳明以律師甲為送達代收人，法院嗣向…",75,1789445448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