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54",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54,"single","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發問請教臉友究竟應該用「自訴」或是「告訴」比較好。下列那一位臉友的建議最為正確？",{"A":16,"B":17,"C":18,"D":19},"「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只能提出告訴，自訴會被駁回！」","「先去提自訴吧！反正之後如果等不及，你可以撤回自訴，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就可以。」","「建議提起告訴，讓檢察官幫你處理比較經濟。但要注意，如果撤回告訴，就不能再提自訴了喔！」","「如果證據齊全，就去提自訴，反正自訴如果判無罪，告訴期間也還沒過的話，就可以再提告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告訴與自訴之間的封鎖關係——撤回告訴、撤回自訴與已提自訴各自關上了哪一扇門。\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撤回告訴之人既已不得再行告訴，即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所定情形，因而也不得再提自訴。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甲一旦撤回告訴，自訴之途即一併封閉。選項 (C) 建議提起告訴，並提醒撤回告訴後不能再提自訴，與上開規定相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兩個主張都不成立。《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明文承認告訴乃論之罪得由直接被害人自訴，故既非只能告訴，自訴亦不應駁回。\n(B) 錯。《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4 項規定：「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撤回自訴後既不得再行告訴，本選項所稱再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並不可行。\n(C) 對。理由如上。\n(D) 錯。《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一經提起自訴即不得再行告訴，不因判決結果或告訴期間是否屆滿而異。\n【涵攝步驟】要件一，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要件二，甲若撤回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不得再行告訴，即成為第 322 條所稱已不得為告訴之人；要件三，結論為不得再行自訴。\n【記憶點】撤回告訴連自訴一起關門，撤回自訴連告訴一起關門，提了自訴就不能再提告訴。","告訴與自訴是兩套並行的追訴發動方式，立法上為了避免同一案件重複進行、也為了防止當事人以撤回與再提的方式反覆操作程序，設計了數道互相封鎖的規定，本題把它們一次考完。\n第一道是撤回告訴的界限。《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時點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第 2 項的效果是對人的，只拘束撤回之人本身。\n第二道是告訴與自訴之間的接續封鎖。《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這一條把不得告訴的狀態直接轉譯為不得自訴，理由在於告訴乃論之罪的追訴與否，法律既已交由被害人以告訴的方式決定，其一旦處分完畢，自不容再以自訴的形式重新發動。\n第三道是自訴與偵查的先後關係。《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2 項規定：「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本項但書是選項 (A) 的直接反證。\n第四道與第五道分別是自訴的撤回與提起所產生的封鎖。《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4 項規定：「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把這五條並排，可以看出立法者一貫的態度：程序的發動方式可以選擇，但選定並處分之後不得回頭。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撤回的時點改到第二審、把罪名改成非告訴乃論之罪而問自訴的撤回可否。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53",53,"某直播主甲因涉嫌詐騙，經警局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結束後，甲自認很冤枉，當晚遂將警察提問…",{"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55",55,"關於檢察官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52",52,"下列鑑定報告，於審判中得作為證據之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①承辦員警自行將扣案毒品，…",{"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56",56,"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51",51,"司法警察丙聲請得對甲人身實施搜索甲涉嫌販賣毒品之搜索票，執行搜索當時，甲駕駛其所有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57",57,"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id":45,"number":46,"stem":70},"某直播主甲因涉嫌詐騙，經警局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結束後，甲自認很冤枉，當晚…",{"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488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