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5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55",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55,"single","關於檢察官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被告涉犯殺人罪，但偵查期間自殺身亡，檢察官以被告死亡為不起訴處分，但因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檢察官應將本案送職權再議","檢察官因認被告僅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提起公訴，就警察移送之販賣毒品部分說明不另為不起訴處分，檢察官就不另為不起訴部分毋庸送職權再議","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檢察官認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有刑法第 59 條之適用，即得逕為緩起訴處分","檢察官為使被告甲可以指證乙販毒，當庭將甲轉成證人要求具結作證，並告知甲如無正當理由拒絕作證，得由檢察官依法裁處罰鍰","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職權再議的範圍、緩起訴的界限與罰鍰的裁定主體。\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3 項規定：「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如無得聲請再議之人時，原檢察官應依職權逕送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再議，並通知告發人。」職權再議針對的是依法製作處分書並送達的處分。不另為不起訴處分則是檢察官於起訴書內敘明不再追訴的意旨，未另行製作處分書，實務因而認為毋庸再議。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職權再議的前提之一是因犯罪嫌疑不足而不起訴。本選項的事由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6 款：「六、被告死亡者。」與犯罪嫌疑不足不同，不生職權再議問題。\n(B) 對。理由如上。\n(C) 錯。《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不在緩起訴範圍，不因有無《中華民國刑法》第 59 條之適用而改變。\n(D) 錯。後半段不成立。《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第 2 項規定：「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否重罪；要件二，事由是否為犯罪嫌疑不足；要件三，有無得聲請再議之人；要件四，是否另製處分書。\n【記憶點】職權再議看重罪的嫌疑不足不起訴與緩起訴；罰鍰一律法院裁定。","本題把不起訴、緩起訴與證人強制三個制度串在一起考，逐一拆解如下。\n不起訴的事由是封閉列舉，《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被告死亡與犯罪嫌疑不足分屬不同款次：《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6 款規定：「六、被告死亡者。」《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第 10 款規定：「十、犯罪嫌疑不足者。」而《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第 3 項只把「因犯罪嫌疑不足」的不起訴與第 253 條之 1 的緩起訴納入職權送再議，其立法考量在於：犯罪嫌疑不足是實體判斷，重罪案件若無人聲請再議，仍應由上級檢察機關把關；被告死亡則是客觀事實，並無再審查的實益。這正是選項 (A) 的陷阱。\n處分書的製作與送達，是職權再議的形式前提。《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但處分前經告訴人或告發人同意者，處分書得僅記載處分之要旨。」《刑事訴訟法》第 25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告發人、被告及辯護人。緩起訴處分書，並應送達與遵守或履行行為有關之被害人、機關、團體或社區。」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未依此製作獨立的處分書，也沒有送達所生的再議期間起算問題，這是實務認為毋庸職權送再議的理由；此一結論屬實務見解，條文本身並未就不另為不起訴處分設有明文。\n證人強制的部分則是純條文題。《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兩者的裁定主體都指向法院，理由在於罰鍰是對人民財產的干預，須由法官保留。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不起訴事由換成時效完成、把罰鍰改問抗告救濟。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54",54,"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發問請教臉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56",56,"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53",53,"某直播主甲因涉嫌詐騙，經警局通知到場接受詢問。結束後，甲自認很冤枉，當晚遂將警察提問…",{"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57",57,"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52",52,"下列鑑定報告，於審判中得作為證據之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①承辦員警自行將扣案毒品，…",{"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58",58,"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 之辯護人向…",[],{"id":46,"number":47,"stem":71},"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48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