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5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2-s0301-057",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57,"single","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嫌提起公訴，經法院調查審理後，認為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下述方式何為適法？",{"A":16,"B":17,"C":18,"D":19},"法院毋庸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逕為甲無罪之判決","法院應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再為甲無罪之判決","法院應先曉諭檢察官對甲追加起訴普通詐欺罪，方由法院為甲無罪之判決","法院應以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的適用對象，以及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法院應為之判決。\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該條所定變更起訴法條的權限，繫於其所稱之前條之判決。而法院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時，所應為者是《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的無罪判決，該無罪判決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所稱之前條。本題法院認定甲不具公務員身分，且不能證明其涉犯普通詐欺罪，即應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逕為無罪判決，毋庸先變更起訴法條。故選 A。\n【逐項排除】\n(A) 對。理由如上。\n(B) 錯。《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所定之變更起訴法條，繫於該條所稱之前條之判決；本題法院所為者是《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之無罪判決，先變更法條再判無罪並無依據。\n(C) 錯。追加起訴的權限屬於檢察官，法院並無曉諭其追加之義務；且不能證明犯罪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即應諭知無罪。\n(D) 錯。本案檢察官係依法提起公訴，起訴程序並無違背規定，不該當《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款規定：「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所定應諭知不受理判決的情形。\n【涵攝步驟】要件一，法院所為判決的種類：不能證明犯罪，應為無罪判決；要件二，《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的適用對象為該條所稱之前條之判決，本題法院所為之無罪判決不在其內；要件三，結論：毋庸變更起訴法條，逕為無罪判決。\n【記憶點】《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的變更法條，用在該條所稱之前條之判決上；要判無罪就直接判，不必先替檢察官改法條。","本題的第一層是罪名的實體要件。檢察官起訴的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該罪以行為人具公務員身分為前提；公務員的定義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柱句：「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甲既不具公務員身分，身分犯的要件即不該當。至於起訴法條所依據的貪污治罪條例，其構成要件內容應以該條例的規定為準。\n第二層是法院此時應為何種判決。身分要件不該當，並不當然導致無罪，因為同一事實仍可能構成普通詐欺；本題題幹已寫明不能證明甲涉犯普通詐欺罪，於是《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的要件完全成立。命題者把這句話寫進題幹，正是為了把選項 (B) 的先變更法條再判無罪變成多餘的一道程序。\n第三層才是變更起訴法條的定性。《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規定：「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條文把這項權限繫於其所稱之前條之判決，並以起訴之犯罪事實為變更的範圍；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同一，而所應適用之法條有異時，判決得以引用正確之法條。無罪判決並不引用處罰規定，也就沒有引錯法條需要更正的問題。\n與此對照的是判決種類的分工。《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柱句規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處理的是程序障礙，無罪處理的是實體上不能證明犯罪，兩者不可混用，這是選項 (D) 的陷阱。《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2 項並規定：「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題幹改成能證明普通詐欺，此時才會進到《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法條的問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2-s0301-056",56,"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2-s0301-058",58,"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 之辯護人向…",{"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2-s0301-055",55,"關於檢察官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2-s0301-059",59,"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 1 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2-s0301-054",54,"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甲氣憤難平，在臉書貼出驗傷單揚言要「告」乙傷害罪，並發問請教臉友…",{"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2-s0301-060",60,"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71},"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75,1789445448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