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58":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58",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58,"single","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 之辯護人向 A 說明協商判決之上訴制度。關於協商判決之上訴救濟，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不得上訴","協商判決例外得上訴第二審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協商判決，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得上訴於第三審","被告若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如法院誤為協商判決，則得上訴二審","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協商判決的上訴限制與其準用範圍所決定的終審審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得例外上訴時，其準用範圍見《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1 第 1 項規定：「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該項所準用者為上訴編的第一章與第二章，並未及於同編的第三審程序；實務因此認為協商判決縱得上訴，亦以第二審為終審。選項 (C) 主張協商判決有判決違背法令情形仍得上訴第三審，與該項的準用範圍不符，是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本文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上一審終結即告確定。\n(B)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3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n(C) 錯誤。理由如上。\n(D)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該款是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的情形之一；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但書，該款情形正屬得提起上訴的例外，故法院誤為協商判決時得上訴第二審。\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案為協商之科刑判決，原則不得上訴；要件二，有無《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但書所列情形：有者始得上訴；要件三，得上訴時的準用範圍：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1 第 1 項為上訴編第一章與第二章。\n【記憶點】協商判決原則不得上訴，例外上訴到第二審為止，第三審不在準用之列。","協商程序是以被告放棄部分程序保障換取量刑優惠的制度，其上訴限制正是這個交換的核心。《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該項但書所列的例外，全都是協商的基礎自始有瑕疵的情形：合意被撤銷或聲請被撤回、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案件本不得協商、有其他較重的裁判上一罪、或應諭知免刑免訴不受理。換言之，可以上訴的不是量刑不滿意，而是這件案子本來就不該用協商處理。\n上訴的審查密度亦受限縮。《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3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第 3 項採必要發回，不由第二審自為判決，理由在於協商判決並未經過第一審的言詞辯論，若由第二審逕行認定，被告將喪失一個事實審。\n準用範圍則是本題的關鍵。《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1 第 1 項規定：「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1 第 2 項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第 1 項既然把準用對象寫定為第三編的第一章與第二章，第三審程序自不在其列，這與第 3 項的必要發回設計互相呼應：協商判決的救濟到第二審為止，且第二審不自為判決。\n體例上可與簡易程序對照。《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兩者同樣以認罪協商或求刑換取程序簡化，也同樣把救濟限縮在第二審。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上訴理由改成量刑過重、把主體改成告訴人。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57",57,"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59",59,"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 1 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56",56,"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60",60,"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55",55,"關於檢察官的作法，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61",61,"關於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id":50,"number":51,"stem":73},"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 1 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75,178944544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