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5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59",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59,"single","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 1 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而未提示手錶使當事人辨認。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踐行調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手錶之同一性雖無爭議，法院亦得提示手錶","手錶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審判長得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僅就扣押筆錄及照片，以書證調查程序行之","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提示手錶","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物證的法定調查方法——提示證物使當事人辨認，與書證的宣讀或告以要旨不同。\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物證的調查方法是提示該物本身；至於文書，《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兩者的調查方法不同。手錶是物證，扣押筆錄與照片則是記載該物存在與外觀的文書。當手錶的同一性有爭議時，爭執的正是該物本身是否即為被竊之物，自須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提示手錶使當事人辨認，不得僅以扣押筆錄及照片依書證程序調查。選項 (C) 與此不符，是本題應選的錯誤敘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既定審判長應提示證物使其辨認，縱使同一性並無爭議，法院提示手錶亦無不可。\n(B) 正確。同一性無爭議時，當事人對該物的存在與同一性既無爭執，實務基於訴訟經濟容許以扣押筆錄及照片代替提示。\n(C) 錯誤。理由如上，同一性有爭議時不得僅以書證程序調查。\n(D) 正確。同一性有爭議時，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應提示手錶本身使當事人辨認。\n【涵攝步驟】要件一，證據的種類：手錶為物證，扣押筆錄及照片為書證；要件二，同一性有無爭議：有爭議時爭點即在該物本身；要件三，應踐行的調查方法：依《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提示手錶，不得以書證程序替代。\n【記憶點】物證用提示、書證用宣讀或告以要旨；同一性一有爭執，就非看實物不可。","證據調查方法的法定化，是嚴格證明法則的一部分：不同種類的證據各有其對應的調查方法，未依該方法踐行者，即屬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以下依證據種類逐一整理，並指出本題陷阱所在。\n物證的調查方法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證物如係文書而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第 2 項處理的是兼具物證與書證性質的文書，例如偽造的契約書：其存在與外觀是物證，內容則須告以要旨。\n書證的調查方法則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文書，有關風化、公安或有毀損他人名譽之虞者，應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閱覽，不得宣讀；如被告不解其意義者，應告以要旨。」新型態證據另有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前條之規定，於文書外之證物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n本題的分辨點在於：扣押筆錄與照片是關於物證的文書，不是物證本身。當同一性無爭議時，以文書替代提示所影響的只是形式，實務容許之；一旦同一性成為爭點，替代品就無法承擔辨認的功能，必須回到《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的提示。這一段容許替代的處理屬實務見解，條文本身並未明文規定。與此配合的還有《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每調查一證據畢，應詢問當事人有無意見。」調查方法踐行之後仍須給予表示意見的機會。同一考點還會這樣考：把物證換成毒品而問是否必須提示實物、把爭點換成鑑定報告的內容。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58",58,"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 之辯護人向…",{"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60",60,"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57",57,"檢察官以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61",61,"關於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56",56,"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62",62,"A 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甲擔任受命法官、乙擔…",[],{"id":46,"number":47,"stem":71},"被告 A 犯私行拘禁罪且認罪，法院同意由檢察官與 A 進行審判外協商，A…",{"id":50,"number":51,"stem":73},"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75,1789445448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