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6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62",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62,"single","A 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甲擔任受命法官、乙擔任審判長，丙擔任陪席法官。評議期間甲主張一審判決無誤，應駁回上訴；乙主張應改判無罪，並稱 A 之父親為法界同僚，審理期間曾來拜訪關心，告知業經和解，希望改判無罪。甲、乙各自堅持己見未達共識，因丙支持乙之見解，該案改判無罪。關於上述爭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之意見與審判長乙不同，甲應得請求迴避","乙因受同僚請託，且自認對系爭案件掌握完全，基於審判長職責，得要求甲及丙均配合同意改判無罪","丙既知悉確有法界同僚向乙請託關心，自應通知相關職務監督權人","甲、乙、丙各自堅持法律確信，評議之後，甲得因評議結果與其見解不同，拒絕書寫判決書","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議庭成員知悉其他法官受請託時的處置義務，以及職務監督、評議與迴避的界線。\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丙既已知悉確有法界同僚向乙請託關心，而乙又以該請託內容作為改判無罪之理由，丙即應通知乙所屬之職務監督權人。至於通知對象為何人，《法官法》第 20 條柱句規定：「法官之職務監督，依下列規定：」，各級法院院長依該條所列即為職務監督權人。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迴避制度處理的是法官與案件、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合議庭成員對法律見解各持己見，是合議制的常態（其構成要件詳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B) 錯誤。《法官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法官於其獨立審判不受影響之限度內，受職務監督。職務監督包括制止法官違法行使職權、糾正法官不當言行及督促法官依法迅速執行職務。」連職務監督都以不影響獨立審判為界，審判長更不能以職責為名要求其他法官配合其結論。\n(C) 正確。理由如上，丙應通知職務監督權人。\n(D) 錯誤。《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列之監督處分事由為「二、違反職務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製作判決書是受命法官職務上之義務，不因評議結果與其見解不同而免除。\n【涵攝步驟】要件一，知悉其他法官有違反倫理規範之行為，對應丙知悉乙受請託；要件二，通知義務，對應《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之應通知；要件三，通知對象，對應《法官法》第 20 條所定之職務監督權人。\n【記憶點】看到同僚請託關說，法官的動作是通知職務監督權人，不是自己在評議室裡處理。","一、條文沿革與施行狀態。《法官法》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之部分條文，出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修正公布，並非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之修正公布；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並無延後施行之情形。本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月五日，在該施行日之前，故上開延後施行之條文於考試當日尚未施行；惟本題所引用之《法官法》條文均不在其列，考試當日應適用之條文文字不受影響。\n二、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的構成要件有三：主體是執行職務中的法官；知悉的對象是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效果是應通知職務監督權人或律師公會。本題丙是同一合議庭的陪席法官，親身在評議中聽到乙陳述受請託之事，屬確有其事而非傳聞，三個要件都成立。\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要注意見解歧異與倫理違反是兩件事。《法官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所以甲、乙、丙對駁回上訴或改判無罪各持己見，本身不會成為評鑑事由；而《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柱句規定：「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列事由為「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乙受請託並據以形成結論，走的是這一款，與見解歧異分屬兩條軌道。\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職務監督處分合併命題：《法官法》第 2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考點在於監督權人能做什麼、以及監督不得侵入審判核心。另一種考法是把迴避事由與評議規則放在同一題，測驗考生會不會把見解不同誤認為迴避原因。掌握通知義務、監督處分、個案評鑑三層次的分工，這一族題目就能穩定作答。\n五、答題順序。遇到這一類合議庭情境題，建議依三步驟處理：先確認誰做了什麼行為，再確認該行為落在審判核心或職務行為的哪一側，最後才找對應的處置條文。本題乙受請託屬倫理層面，丙的通知義務屬《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甲的判決書製作屬職務上義務，三條線各自獨立，不能互相取代。\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61",61,"關於律師專業倫理與一般倫理間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63",63,"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60",60,"下列關於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得否於第二審補正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64",64,"法官參與下列之活動，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59",59,"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 1 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65",65,"某法官於審理甲訴請乙損害賠償之第二審程序中，在準備程序中對上訴人乙表示：「我看你分明…",[],{"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75,1789445448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