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6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2-s0301-065",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65,"single","某法官於審理甲訴請乙損害賠償之第二審程序中，在準備程序中對上訴人乙表示：「我看你分明是在浪費司法資源，胡亂上訴，你最好趕快和解，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如法官是為避免訟累而告知乙時，並未違反法官倫理","如僅乙提起上訴時，法官為訴訟經濟得為上開表示，並未違反法官倫理","如甲、乙均提起上訴時，法官為上開表示，仍屬其心證公開權限範圍，並未違反法官倫理","法官以不當方式要求當事人和解，其行為違反法官倫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官得促成和解，但不得以不當方式為之。\n【正解理由】《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當之方式為之。」該條把促成和解的權限與方式的界限寫在同一項裡：法官可以鼓勵、促成，但方式不得不當。題示法官指摘上訴人乙分明是在浪費司法資源、胡亂上訴，並以否則我一定判你賠更多相脅，已非鼓勵促成，而是以裁判結果作為施壓工具，屬以不當之方式要求和解。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誤。為避免訟累而告知，是動機問題；《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3 項但書所設的界限在於方式，不因法官出於善意而放寬。\n(B) 錯誤。是否僅乙一造提起上訴，並不改變上開方式界限的適用；以判你賠更多相脅仍屬不當方式。至於僅一造上訴時第二審裁判所受之拘束，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之制度（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C) 錯誤。心證公開仍須依合宜方式為之。《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題示言詞已屬對在庭之人無理之責備，並非心證公開的權限範圍。\n(D) 正確。理由如上，法官以不當方式要求當事人和解，違反法官倫理。\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主體為審理中之法官；要件二，行為內容為促成和解；要件三，方式是否不當，對應以更不利之裁判結果相脅並指摘當事人濫行上訴。\n【記憶點】法官可以勸和解，不可以用判決結果威脅當事人和解。","一、條文沿革與施行狀態。本題所涉之《法官法》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之部分條文，出自一百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之修正公布，並非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之修正公布；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並無延後施行之情形。本題考試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月五日，在該施行日之前，故上開延後施行之條文於考試當日尚未施行；惟本題所引用之《法官法》條文均不在其列，考試當日應適用之條文文字不受影響。\n二、要件拆解。《法官倫理規範》第 12 條共三項，結構是由準備到態度再到爭議解決。第 1 項要求開庭前充分準備、開庭時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第 2 項要求維持法庭莊嚴並禁止辱罵與無理責備；第 3 項則在肯定法官得促成調解和解的同時，以但書畫出方式的界限。本題的關鍵在第 3 項但書，而選項 A 至 C 都是在替不當方式尋找正當化的理由：避免訟累、訴訟經濟、心證公開，這三個理由都不能改變方式本身的不當性。\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法官倫理規範》第 2 條規定：「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該條講的是審判的獨立性；《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規定：「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該條講的是行為的形象面。三個條文並列，可以看出倫理規範對法官的要求分成獨立性、形象與法庭活動三個面向。\n四、後續效果。違反倫理規範不只是道德評價。《法官法》第 30 條第 2 項第 7 款所列個案評鑑事由為「七、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情節重大者即可能進入個案評鑑程序。\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族題目常把場景換成刑事案件的認罪協商、家事事件的調解，或是法官在準備程序中預告不利結果。判斷方式一律回到第 3 項但書：促成可以，施壓不行。\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31],"deferred-caveat",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2-s0301-064",64,"法官參與下列之活動，何者不違反法官倫理？",{"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2-s0301-066",66,"甲於 102 年擔任 A 地檢署檢察官職務，於 108 年 1 月因生涯規劃而辭任檢…",{"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2-s0301-063",63,"關於法官與檢察官公開評論法院審理中的刑事個案之言論自由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2-s0301-067",67,"檢察官甲正偵辦某市政府公務人員涉嫌貪瀆弊案，甲於貪瀆弊案爆發前即受所屬檢察署指派擔任…",{"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2-s0301-062",62,"A 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經地方法院判決有罪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由甲擔任受命法官、乙擔…",{"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2-s0301-068",68,"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應交付個案評鑑之情形？",[],{"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於 102 年擔任 A 地檢署檢察官職務，於 108 年 1 月因生涯…",75,1789445448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