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2-s0301-069":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12-s0301-069",112,"112120","20230805","s0301","criminal",null,69,"single","A 當事人想要委請甲律師幫他打官司，甲律師研究案情後，發覺所有的裁判及學說都對 A 有利，甲應該如何對 A 提出法律分析？",{"A":16,"B":17,"C":18,"D":19},"既然裁判及學說都對 A 有利，甲應該據實說明並打包票說官司百分百一定會勝訴，以增加 A 打官司的信心","不要向 A 說明學說及裁判都有利，不然 A 會覺得不必委請律師還是會贏，甲就會失去 A 這個客戶","雖然裁判及學說都對 A 有利，甲除了說明有利點之外，還要說明訴訟輸贏的因素很多，打官司要謹慎為之","甲除了說明裁判及學說之外，還要補充說明甲律師自己過去打官司的勝訴比率，讓 A 能夠全盤瞭解甲律師的能力","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律師對當事人提出法律分析時，應坦誠並完整說明有利與不利因素，不得使當事人形成不正確之期待。\n【正解理由】《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律師應依據法令及正當程序，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對於受任事件之處理，不得無故延宕，並應適時告知事件進行之重要情事。」告知的對象是事件本身的重要情事，而訴訟勝敗受證據取捨與對造攻防等多重因素影響。甲應據實說明裁判與學說均有利於 A，同時也應說明訴訟輸贏的因素很多、打官司要謹慎為之，這樣的說明才既坦誠又完整。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誤。打包票說官司百分百一定會勝訴，是對裁判結果作無從擔保的保證，會使當事人形成不正確之期待，與上開告知義務之意旨不符。\n(B) 錯誤。為了留住客戶而刻意不說明有利之裁判與學說，是為自身業務利益隱瞞重要情事；《律師倫理規範》第 7 條規定：「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隱瞞與該條所要求的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不符。\n(C) 正確。理由如上，說明有利點的同時提醒訴訟風險，才是完整的法律分析。\n(D) 錯誤。以自己過去打官司的勝訴比率作為補充說明，與本案的法律分析無關，性質上是招徠業務的宣傳；《律師倫理規範》對律師推展業務之方式設有限制，此種說明也容易讓當事人以律師的過往紀錄取代對本案風險的評估。\n【涵攝步驟】要件一，甲已研究案情，對應《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之充實法律知識與適當準備；要件二，說明義務的內容為事件之重要情事；要件三，選項 C 同時涵蓋有利點與訴訟風險，符合上開要件。\n【記憶點】律師要說有利的，也要說不確定的；只講一半，就是讓當事人在錯誤期待下作決定。","一、條文沿革與施行狀態。本題所涉之《律師法》另有部分條文定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適用時應注意各該條文之施行時點。\n二、要件拆解。律師的說明義務可以拆成三段。第一段是準備，《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1 項規定：「律師為當事人承辦法律事務，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作適當之準備。」第二段是蒐證與探究案情，《律師法》第 31 條規定：「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第三段才是對當事人的告知，即《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第 2 項。本題甲已完成前兩段，爭點落在第三段的告知內容應到什麼程度。\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規定：「律師於執行職務時，如發現和解、息訟或認罪，符合當事人之利益及法律正義時，宜協力促成之，但仍以當事人之決定為準。」該條同樣以當事人的自主決定為歸宿，可以看出律師的角色是提供完整資訊，而不是替當事人下判斷或替結果背書。至於說明不實而致當事人受損害時的責任，《律師法》第 33 條規定：「律師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其委任人或當事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該條處理的是損害賠償層次。\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把情境設計成裁判與學說都不利於當事人，測驗律師應否據實告知；也常出現律師以勝訴機率、法官人脈或事務所規模招攬業務的選項。《律師倫理規範》第 14 條柱句規定：「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其下各款所處理的正是不當利用司法人員關係一族的行為。掌握坦誠告知與禁止不當招攬這兩條主線，這一族題目就能穩定作答。\n五、答題提醒。倫理題的選項若出現百分百、一定、絕對、保證這類措辭，多半就是錯誤選項，因為律師無從擔保裁判結果；相對地，正解常帶有依具體狀況、於必要範圍內、並說明風險等限縮性描述。本題選項 A 與選項 C 的對比，正是這個判準最典型的示範。\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32,33],"needs-human-version-check","deferred-caveat","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0,41,42],"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2-s0301-068",68,"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應交付個案評鑑之情形？",{"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2-s0301-070",70,"甲律師承辦當事人 A 所涉的傷害刑事案件，A 的好友 B 被對造傳喚出庭作證，因 B…",{"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2-s0301-067",67,"檢察官甲正偵辦某市政府公務人員涉嫌貪瀆弊案，甲於貪瀆弊案爆發前即受所屬檢察署指派擔任…",{"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2-s0301-071",71,"甲律師承辦的案件開庭時，審判長辱罵甲律師是人渣，甲律師當場異議，但是審判長不予理會。…",{"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2-s0301-066",66,"甲於 102 年擔任 A 地檢署檢察官職務，於 108 年 1 月因生涯規劃而辭任檢…",{"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2-s0301-072",72,"A 女 B 男、C 男 D 女為兩對夫妻，A 女與 C 男發生性關係。因此 B 男委…",[],{"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甲律師承辦當事人 A 所涉的傷害刑事案件，A 的好友 B 被對造傳喚出庭…",75,1789445448939]